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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律的問題

賠償是義務人根據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公安機關調解結案後向權利人支付損害賠償費用的行為。義務人在壹般情況下是負有賠償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者,如果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且負有交通事故責任時,賠償義務人是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但是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只有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因此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是國家機關時,該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才承擔法定賠償義務。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從民法講,受害人財產上的損失應予全部賠償,該損失是指受害人所受的實際損失,包括財產的直接減少和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間接損失。所謂“可得利益”,是根據“合理預見”規則,當事人已經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必然能夠得到的“預期收益”。但是也可通過立法,采用“合理限制規則”,對賠償加以限制。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僅賠償時產的直接損失。財產直接損失是指被交通事故損毀財物的實際價值,包括被損毀的車輛、物品、道路、設施、建築物和牲畜等。至於由直接損失引起或牽聯的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則是間接損失,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列。

(二)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承擔損害賠償

這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重要原則,交通事故責任越大,承擔的損害賠償的比例就越高,沒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當事人,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壹般的賠償比例:全部責任為100%,主要責任為60壹90%,同等責任為50%,次要責任為10壹40%。

(三)機動車方負無過錯賠償

做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損害的.根據我國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條規定,即使機動車方無過錯,在交通事故中體現為機動車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也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對人身損害,除賠償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外,還應賠償壹定數額的撫慰金

人身損害是壹種非財產損害,包括對人生命、健康的損害。這種損害既包括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如醫療費、誤工損失等;還包括對死者家屬精神上的損害。對死者家屬給予壹定的死亡補償費,是對死者家屬的壹種精神撫慰金。

(五)公平合理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確定是任何壹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時,公安機關即無法確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從而無法確認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及如何承擔損害賠償。此時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很據具體情況.由當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害賠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範圍及標準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造成殘疾的,還有殘疾賠償金,殘疾用具費及精神撫慰金等;造成死亡的,還有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賠償項目應按實際情況確定,並壹次性結算費用。

各項賠償費用的標準是: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沒有固定收入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業人均收入來計算。

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事故地上年度六個月人均工資標準來計算。

8.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補償20年,六十以上每增加壹歲減少壹年,對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五年。

9.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周歲的撫養到十八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每增壹歲減少壹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0.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1.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

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直接財產損害費賠償標準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間接損失費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其中包括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已經預見或者能夠預見的可得利益。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誤工費賠償,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賠償等都屬於間接損失的賠償。但對財產直接損失引起的間接損失,如停工損失等則不予賠償。98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財產損失是否包括間接損失的問題請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做了批復,明確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損失數額的確定。損失數額應由交通營運部門或由物價鑒定部門出具證明。賠償被損車輛正常修復其間的停運損失。非營運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停運的,在車輛修復期間,因不能使用該車而造成損失的,也應該主張其權利,要求賠償。

機動車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承擔事故賠償責任的,由誰負責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但是,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主體

賠償主體即解決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賠償的問題。壹般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者是賠償主體,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所說的交通事故責任者,包括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交通事故責任者造成他人損害,或者在造成自身損害的同時對他人造成損害的,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駕駛員在非執行職務的情況下,造成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在本人暫時無力賠償時,為了及時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先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該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然後向駕駛員追償墊付的全部費用。如果機動車駕駛員與其駕駛的機動車不屬於同壹單位時,應當由使用機動車的受益單位首先墊付.

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是賠償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規定,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民法通則》第12l條規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逼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2條中對本條作了進壹步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駕駛員在執行職務中的責任也應由所在單位或機動車所有人承擔.所謂執行職務中,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工作或者生產過程中履行駕駛職責的行為,其行為是受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的委派或者認可的.機動車所有人是指機動車行駛證上的單位和個人。

承擔賠償責任的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後,可以根據駕駛員違章情節的輕重及本單位或者合同的規定,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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