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入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如果屬於第1種情況,就取得的固定利潤按5%稅率繳納“服務業——租賃業”營業稅並按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附加: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妳應該是第二種情況,不征收營業稅,也就沒有了城建稅等。
財產與行為稅:
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征稅。接受投資方應按照房屋的評估價格以4%的稅率繳納契稅。
在產權變更過程中涉及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的立據人應按合同或協議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完稅。
根據相關規定:對以房屋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擔聯營風險的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按房產計稅余值計征房產稅。對以房屋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並不承擔聯營風險(實屬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的),應由投資方按收取的固定收入的12%計征房產稅。
如果是收取固定收入並不承擔聯營風險(實屬以聯營名義取得房屋租金的),應由投資方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以房屋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擔聯營風險的,根據相關規定,對納稅人無償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土地,應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就是說投資時不要交個稅,但如果將來妳轉讓了股權,如果增值的話是要交個稅的。
總之:流轉稅(即營業稅、城建稅等)是沒有的。個人所得稅暫時也是沒有的。轉讓過程中的契稅、印花稅是有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有的,但應該是公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