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辦理稅務登記證所需資料具體如下: 1、 營業執照 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業主 身份證 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4、註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 租賃協議 )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註冊地址不壹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5、個體工商戶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個體工商戶條例》 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 經營範圍 、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法律客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二條
實行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並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四條
個體工商戶以業主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