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稅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司承擔行政處罰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財務人員不想用假發票,被老板脅迫,就是被脅迫的共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百零壹條規定:“納稅人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在帳簿上多報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逃金額占應納稅款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偷逃金額壹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稅務機關以偷稅為由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擴大物資銷售收入的六種偷稅行為:(1)發出商品時,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按時記錄銷售收入,而是以收到貨款為依據進行銷售。其表現為:發出商品時,庫管員記賬,會計不記賬。(二)原材料的調撥,磨賬不記“其他業務收入”,而記“營業外收入”,或直接磨掉“應付賬款”,不計“銷項稅額”。(3)以“預收賬款”形式銷售商品時,產品(商品)的銷售收入在發出時沒有按時結轉,賬期較長,導致進項稅大於銷項稅。(4)制造大型設備的工業企業,不將銷售收入記為長期保留款。(五)價外收入不計入銷售收入,也不計入銷項稅額。比如,大部分企業在收到違約金後,會增加銀行存款來沖抵財務費用。(6)“三包收入”不包括銷售收入。產品的“三包”收入是指廠家在定點維修點之外支付給商家的“三包”(含配件)。保修點和商家不記錄收入,相當壹部分配件記錄為“代保管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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