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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夥開公司的稅務問題

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的規定,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合夥企業投資到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做出利潤分配決議時,合夥企業應當確認投資收益,以兩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居民企業分配取得的投資收益,符合《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免稅收入條件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減除;個人股東分配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相關稅款由付款企業依法進行代扣代繳。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英國是開征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1799年英國開始試行差別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到了1874年才成為英國壹個固定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征收的壹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2018年6月19日,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這是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大修。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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