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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濟寧二手房個人所得稅退還的具體政策

近日,有網友提問關於濟寧二手房個人所得稅退還的具體政策的問題,網友表示根據剛剛下發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第30號文件,我不知道濟寧具體怎麽執行。

有以下幾個問題

1.高於原房子成交價,退全稅。這裏的高於是指高於核稅價還是合同價?如果出售的房子合同成交價80萬,但是系統核稅價是100萬,按照100萬計算的個稅,買家也按照100萬計算的契稅,那麽再買壹套80萬的房子就可以退全稅還是再買壹套100萬的房子可以退全稅?

2.在濟寧市任城區賣掉的房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魚臺縣再買壹套房子,能不能退任城區的個稅

3.壹年內再買壹套房產,如果買新房的話,這裏‘買’的時間是按照交房日期算還是備案日期算?準備10月8號出售掉任城區老房子,但是我卻在7月份又買了套任城區的新房,當時就已經備案完,但是卻在12月份才能交房驗收,可以辦證時間也肯定是在12月份之後了。這種情況可以退稅嗎?

對於網友提出的問題,市稅務局回復如下:

您好!您的問題已收悉。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壹、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同壹城市重新購買住房的,可按規定申請退還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現住房轉讓金額和新購住房金額與核定計稅價格不壹致的,以核定計稅價格為準。

現住房轉讓金額和新購住房金額均不含增值稅。

2、按照政策規定,納稅人出售和重新購買的住房應在同壹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行政區劃範圍內。

3、按照政策規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可以享受退稅政策。即納稅人出售和新購住房的時間均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且出售和新購住房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1號)規定:“三、出售現住房的時間,以納稅人出售住房時個人所得稅完稅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二手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納稅人購房時契稅的完稅時間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登記時間為準;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交易合同備案的時間為準。”

具體辦稅事宜以房屋所在地稅務機關答復為準,感謝您的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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