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1、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3、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
4、第四十壹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5、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第四十三條 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為防止假發票的制作、擴散和使用,《發票管理辦法》增加的規定:
1、制作、兜售、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比較嚴重。《發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
2、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並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
3、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4、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