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計征總額”為購銷金額。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產生的購銷合同,免征或減征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列明的價款或者報酬,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合同中價款或者報酬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據列明的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產權轉移書據中價款與增值稅稅款未分開列明的,按照合計金額確定。
(三)應稅營業賬簿的計稅依據,為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
(四)應稅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按件確定。
(五)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為成交金額。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壹條 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
(壹)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稅;
(二)農民、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自產農產品訂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優惠貸款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訂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四)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訂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五)軍隊、武警部隊訂立、領受的應稅憑證,免征印花稅;
(六)轉讓、租賃住房訂立的應稅憑證,免征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應當繳納的印花稅;
(七)國務院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項免征或者減征印花稅的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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