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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雲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的適用範圍是:

(壹)市以上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和閉會以後提出的與政府工作有關的建議;市以上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及閉會以後提出的與市政府工作有關的提案。

(二)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參加統壹組織的視察、檢查、考察中提出的書面建議和意見。第三條 認真辦理和積極落實各項建議和提案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的責任。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辦理建議和提案的主要職責是:

(壹)承辦或組織所屬工作部門承辦建議和提案;

(二)監督檢查承辦部門的辦復落實工作;

(三)協調處理辦理工作中的問題;

(四)負責辦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建設,總結交流經驗,提高辦理質量。第二章 辦理原則和要求第四條 承辦工作要堅持為人民辦實事的原則和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加強領導,結合日常業務,深入調查研究,註重解決實際問題,並列入本單位工作職責,認真進行書面或當面答復。第五條 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全國、省、市人大、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其承辦機關是市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辦事機構。縣區人大和政協提出的建議和提案,其承辦機關是同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辦事機構。第六條 堅持實事求是、件件有答復的原則。對普遍性問題綜合研究後答復;突出的重要問題專題研究後答復;壹般性問題及時研究後答復。要求做到:

(壹)對應該而又可能解決的,抓緊辦理和組織落實,並及時答復。

(二)因條件限制,只能結合本部門工作規劃、計劃逐步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盡快逐步解決。

(三)對不能解決的和難予采納的內容,應實事求是地解釋說明實際情況和理由。第七條 各承辦部門和單位必須明確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人和具體辦理人員,辦理人員要求相對固定。

各承辦部門和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的承辦和督辦制度。做到及時辦理不積壓、抓緊落實不拖延,說明情況不推諉,努力提高辦理質量和工作效率。第八條 建議和提案的答復件,須經承辦部門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後,方可報送交辦部門按規定答復。對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和內容復雜的建議、提案,須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調查研究或走訪建議人、提案人後,再作答復。第九條 辦理工作必須及時交辦、定期檢查、限期督辦、到期完成。具體應做到:

(壹)建議和提案,壹般應在收到交辦件後三個月內辦理完畢。

(二)凡難度大,在要求時限內確實難以辦完的,可先向交辦部門和代表或委員說明情況,但正式答復原則上不得超過半年。

(三)對不屬本部門職責範圍的,說明理由於交辦後壹周內將原件退回交辦部門,不得擅自轉交其它單位辦理。

(四)辦復情況的定期檢查和通報,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第十條 凡是不符合辦理原則和要求的,應退回重辦。第三章 辦理程序和方法第十壹條 交辦。對全國和省、市人大、政協交辦的建議和提案,采取在“兩會”期間組織現場交辦、會後交辦和由交辦部門按規定發函交辦相結合的辦法。

縣(區)人大代表、政協提出的建議和提案,由本級政府負責辦理。本級政府無法承辦,屬市政府各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縣(區)人大和政協可直接與市政府有關部門聯系,提出轉交辦理的意見,參照本規定辦理。

建議和提案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由交辦部門明確牽頭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主辦部門與協辦部門聯系和研究後,負責按規定起草答復意見上報。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調查研究,並負責寫出本部門的書面答復意見交主辦部門匯總。

建議和提案,不得交由提出該建議和提案的代表、委員本人辦理。第十二條 承辦。各承辦部門收到交辦的建議和提案後,應先向分管領導報告,確定具體承辦處室和人員,辦理情況按規定格式起草答復件,經部門分管領導簽發後打印上報答復,並按答復意見抓緊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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