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涉及規範性文件內容概述:
1第二條第(壹)款:“從17年5月起,在我縣實施的所有建安工程(含投資項目)的承包人,必須在我縣註冊成立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或分支機構,所有稅收在我縣繳納。"
第(3)款:“項目業主必須嚴格支付工程款,只能憑我縣稅務部門開具的稅務發票或完稅證明支付工程款。”
第(4)款“縣級支付中心必須嚴格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的撥款。不是我縣稅務部門開具的稅務發票,支付平臺不會撥付項目資金。”
【如果!支持列表]2。【endif】第二條“在我縣承接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在我縣註冊公司實施工程。201年4月17日起,凡未在我縣註冊公司實施項目的,停止撥付項目資金,停止支付項目業主所有員工工資。整改後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可撥付項目資金,補發項目業主員工工資。”
3.第二條第五款:“項目業主向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包括預付工程款)時,應當憑本州轄區內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進行支付結算。否則,工程款不予支付,也不得列入成本。如果因此造成稅收流失,將嚴肅追究項目業主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
第二條第六款:“對於政府投資新建的重大項目,必須明確要求中標人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具有獨立財務核算和法人資格的項目管理部門,或壹級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並委托國家有關企業代為繳納相關稅款,以確保承包人在項目所在地依法足額繳納各項稅款,防止稅收流失。”
4.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1,2065438號)(以下簡稱《公告》),凡與我縣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縣屬國有企業簽訂施工合同的承包商,必須按照《公告》要求, 以我縣分公司或項目部的形式及時完成內部授權,由我縣分公司或項目部代收代開增值稅發票,結算工程款,繳納增值稅。 "
第二部分分析和建議:
壹、法律沖突分析
在上述地方政府出臺的規範性文件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規定要求施工企業在當地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並要求所有稅收在項目所在地繳納,否則壹些被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授予的項目將不予繳納。綜上所述,上述規範性文件對納稅人規定了以下義務:
?1必須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2所有稅收必須在項目所在地繳納;
3工程款必須憑當地稅務部門的發票結算。
鑒於大多數施工企業在項目所在地只有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因此進行如下分析:
?(1)稅收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在其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並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開具證明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或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原則上在企業註冊地申報繳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作業建築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壹條規定,實行總公司制的跨地區作業建築業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28號文件的規定,按照“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劃轉”的方法計算繳納。條例的規定確定了建築業企業跨地區經營的企業所得稅征收原則,即“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劃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的建築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建築企業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跨地區(市、縣)項目部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制定,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規定,同壹省內跨地級市的項目部企業所得稅征收辦法,由省國稅局、地稅局制定。
2006年8月9日,5438+03,19,貴州省國家稅務局發布《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於省內跨地區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第三部分“建築施工企業總機構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壹)建築施工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市(縣)設立的項目部,按月或按項目實際營業收入的0.2%計(二)如果總公司只有跨市(縣)項目部,扣除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後,按其余額就地繳納;(三)總機構只有兩個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納稅額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4)總公司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市(縣)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再按《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總公司和分支機構應納稅額。(5)跨市(縣)經營的項目部(含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管理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同時,項目部應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證明項目部屬於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齊;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作為獨立納稅人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六)建築業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直接管理的跨市(縣)經營項目部現場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建築業企業總機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得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後應繳納的所得稅少於預繳的稅款時,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分配比例予以退稅或者扣減以後年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施工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機關應與總機構的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壹致。
?根據《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貴州省跨地區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施工企業只有直管項目部時,有稅收征收的相關規定,不需要在當地註冊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也不強制施工企業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我們來看壹下建築企業跨區域經營增值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征收增值稅管理暫行辦法》於206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計稅方法,向建築勞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並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按照下列規定預繳稅款: (壹)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適用壹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價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扣繳率計算預繳稅款。(二)壹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三)對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稅率計算預繳稅金。”的規定,表明增值稅的征收方式是先向建築勞務發生地的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壹定比例的稅款,再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跨縣(市、區)提供建築勞務征收增值稅管理暫行辦法》也沒有要求建築企業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二)民事法律和水利建設行業法律法規。
施工企業在進行工程建設時與發包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實施的是民事行為。無論發包方屬於行政部門還是事業單位,都是民事主體。他們不能以行政手段要求建築企業在工程所在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否則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根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簡佩筠[2001]82號)的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需要根據註冊資本、近3-5年的工程業績、人員資質、專業機械設備等因素進行評估,為滿足當地政府要求而在短時間內成立的子公司必須不具備相應資質。
?(3)立法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上述規範性文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基本征管制度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對其中部分事項制定行政法規。”該規定違反了《貴州省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條例》(省政府令第102號)第六條。152).“規範性文件不得非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權利,不得非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規定。住建部發布的建市[2015]140號文件《關於推進建築市場統壹開放的若幹規定》,其中第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對建築業企業跨省承包業務的監督管理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直接或者變相實施下列行為: (三)不得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註冊設立獨立的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上述規範性文件也違反了這壹規定。
(4)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轉型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7年第11號)的錯誤解讀?
鑒於上述規範性文件還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11號)的曲解。
在《縣人民政府稅收征管專題會議紀要》中提到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增值稅改革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號11)中,第二條規定“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後, 通過內部授權或三方協議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簡稱“第三方”)向發包人提供施工服務,第三方直接與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並向發包人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施工企業不繳納增值稅。 用人單位可以憑實際提供建築勞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該規定談到,施工企業可以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發包人提供施工服務,但授權的納稅人應當是法人,並具有相應資質,但壹個規範性文件混淆了集團公司和總公司的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集團章程為規範,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本規定企業集團成員均為法人,不包括分支機構或項目部門。
二。審查建議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建議貴州省政府法制辦依據《貴州省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004號)對上述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152),並根據多家成員單位反映,除上述規範性文件發布單位外,多個地方政府也出臺了類似規定,要求貴州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對地方政府發布的類似文件進行盤點。
貴州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