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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居民企業間股息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65438號+0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減稅優惠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5〕65438號+02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補充通知》(國〔2009〕2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市局制定了本。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所得,視同免稅所得。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企業取得被投資企業分配的股息和紅利。

二是企業取得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轉增被投資企業股本的部分,作為股息收入,由企業作為計稅基礎上的股權投資增加。

三、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抽回資金或減少投資時,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視同股息收入。

4.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因被投資企業撤銷清算或者被投資企業資產重組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處理的,按照股東持股比例計算的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等值部分或者清算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剩余部分,作為股息收入。

居民企業已公開發行上市流通不足65,438+02個月的股票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解讀: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1,什麽叫“合格”

(1)居民企業間-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非居民企業”投資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持有人是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的,必須是連續持有該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股票壹年以上(12個月)所取得的投資收益。

2.什麽是“股權投資”

股權投資是指為取得其他企業的股權或凈資產而進行的投資。例如,投資於其他企業的普通股,為了獲得其他企業的股權而進行聯合投資等。,都是股權投資。企業進行這種投資是為了獲得另壹個企業的控制權,或者對另壹個企業實施重大影響。

3、例如:

若春嬌企業持有誌明企業40%股權,采用股權投資進行會計處理,年末被投資誌明企業確認稅後凈利潤10萬元,投資方春嬌企業應確認投資收益400萬元,若誌明企業已作出利潤分配決定。

根據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應當按照被投資單位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實現。)

如果春嬌企業連續持有誌明企業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不足65,438+02個月,那麽誌明企業的投資收益400萬元是不免稅的。如果持有超過12個月,可以免稅。

春嬌企業連續持有誌明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且持有時間超過65,438+02個月(或不超過65,438+02個月)的,進行股權轉讓,股票轉讓收入不免稅。因為這不是“投資收益”,而是財產轉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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