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便於執行的財產。同時,意見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預留必要的生活費。
《意見》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壹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文件精神, 進壹步提高人民法院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行水平,促進執行工作持續健康高水平運行,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實際,
第壹,充分認識實施親善文明的意義和精神實質。
1.充分認識實施善意文明的重要意義。執行是公平正義最後壹道防線的最後壹環。強化誠信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的影響,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法治化國際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應有之義,對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
2.準確把握實施善意文明的實質。執行是依靠國家強制力實現成功判決的重要手段。當前,被執行人逃避執行仍是主要矛盾和突出問題。突出執行工作的強制性,不斷加大執行力度,及時保障勝訴當事人實現合法權益,仍然是執行工作的重點和主線。但同時也應看到,執行工作對各方影響較大,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也應強化誠信、文明執行的理念,嚴格規範、公平保護各方合法權益;要堅持比例原則,找到雙方利益的平衡點,避免過度執行;要提高政治站位,著眼黨和國家發展戰略全局,提升司法政策把握能力和水平,實現依法履職與服務大局、促進發展的統壹。要采取有效措施,堅決糾正實踐中的濫查封、亂查封現象,暢通群眾反映問題渠道,對相關線索實行“壹案雙查”,對不規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人民法院在強化誠信理念、文明執行的過程中,要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執行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把強制力集中到依法打擊和懲治規避執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上來。要堅決防止被執行人以“誠信文明執行”為借口消極執行或拖延執行,或以減輕對被執行人的影響為借口無原則推動雙方和解,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
二、嚴禁超標準查封和扣押。
3.執行財產的合理選擇。被執行人有多處財產可供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便於執行的財產。在不影響執行效率和效果的前提下,被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先執行某項財產的,應當準許;不允許,要有合理正當的理由。執行期間,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預留必要的生活費。要按照中央關於產權保護的精神,嚴格區分企業法人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嚴禁非法查封案外人財產,嚴禁對無法查封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切實保護企業法人、企業家和民營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需要註意的是,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獨立於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的權利表現為信托受益權,信托財產不是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因此,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與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發生糾紛而申請對存管銀行或者信托公司專用賬戶內的信托資金采取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4.嚴禁超標封存。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強制執行,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為限,對明顯超標的扣押,要堅決杜絕。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寫明具體凍結金額,不得影響凍結以外的資金流轉和賬戶使用。需要查封的房地產整體價值明顯超過債權數額的,查封該房地產相應的價值;有關部門以房地產登記在同壹權利證書下為由提出不能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房地產整體查封後,經被執行人申請,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辦理分割登記,解除超標部分的查封。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助分割登記、查封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5.靈活的扣押措施。對於可以“封活”的財產,盡量不要“封死”,這樣才能讓被封的財產物盡其用,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被執行企業的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資料被查封,被執行企業繼續使用對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使用。對資金周轉困難、暫時不能償還債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在建工程被查封後,原則上允許被執行人繼續施工。
(2)在建工程被查封後,強制變價措施雖然可以實現債權的強制執行,但會明顯使財產價值貶值。對於明顯顯失公平的,當事人應積極促成和解協議中止執行,待工程竣工後再行變更價款;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但被執行人提供相應擔保並承諾在合理期限內完成施工的,可以中止強制改價措施。
(三)查封商品房或者現有在建房屋後,在確保相應價格可控的前提下,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壹定期限內以合理價格出售房屋。人民法院在確定期限時,應當規定具體的時間節點,避免期限過長影響執行效率,損害執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6.充分發揮查封財產融資的功能。人民法院查封財產後,被保全或者被執行人以被查封財產申請融資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查封財產保全後,被保全人申請以查封財產融資置換查封財產的,可以在保證相應融資金額可控的前提下,監督被保全人以合理價格融資。
(二)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融資以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額足以清償全部被執行債務的,可以準許。
被保全人或者被執行人使用查封的財產進行融資,貸款人要求在貸款前將該財產抵押或者質押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財產解封、抵押或者質押登記等事項,嚴格控制融資額度。
7.嚴格規範上市公司股票凍結。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依法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債務人的投資權益,人民法院凍結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嚴禁超標凍結。凍結上市公司股份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數額為限。股票價值應以前壹交易日收盤價為基礎,結合股票市場,壹般在不超過20%的範圍內合理確定。股票被凍結後,其價值發生重大變化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或者解除部分凍結。
(2)凍結適銷性。上市公司股票被保全凍結後,被保護人申請將凍結措施變更為適銷性凍結的,應當允許,但應當事先在明確具體的數額內凍結被保護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申請通過二級市場交易出售其股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辦理,但應當要求其在10個交易日內完成出售。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
(三)凍結質押股票。目前,人民法院在采取凍結措施時,需要將質押的債權計入股票,且債權金額往往難以準確計算,尤其是股票存在多個質押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為保護普通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壹般會凍結全部質押股份,不僅存在超標風險,還會影響質押債權人實現自己的債權,不符合執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溝通協調,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對現有凍結制度進行改革,建立了新的質押股份凍結辦法,並在制度改革完成後正式實施。詳情如下:
壹是債務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質押,質權人不是本案的申請人或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凍結質押股份時,應當按照7(1)規定的計算方法凍結相應數量的股份,不計算質押債權。人民法院凍結質押股份時,應當先行凍結債務人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並指定具體凍結金額,不得整體凍結資金賬戶。
第二,股票被凍結後,不影響質權人通過變更股票價格實現其債權。如果質權人解除任何部分股份的質押,凍結效力將自動對被凍結股份數量範圍內解除質押的股份生效。質權人通過變更股票價格實現其債權的,凍結效力自動對本案債權範圍內的剩余價格生效。
第三,在執行程序中,為實現本案債權,人民法院可以對質押債權範圍和本案債權金額內相應數量的股票采取強制變價措施,優先清償質押債權後的本案債務。
四是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凍結同壹質押股份的,按照在證券公司或者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先後順序確定凍結順序,依次滿足國家機關的凍結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機關在同壹個交易日分別凍結同壹家證券公司和中國結算公司的同壹質押股份的,以最先在證券公司辦理股票凍結手續的為先凍結。
五是人民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就質押股份凍結發生爭議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動與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協調,依法解決。爭議解決期間,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公司控制爭議相關股票,不協助任何壹方執行。爭議協調解決後,證券公司或者中國結算公司應當根據爭議處理機構協商的最終結論進行處理。
第六,系統改造完成前已經完成的凍結不適用上述規定。案件保全申請人或者申請執行人為質權人的,凍結措施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依法采取適當措施改變財產價格。
8.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格。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合理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要在不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推動雙方就參考價達成壹致,進壹步提高確定參考價的效率,避免後續糾紛。房產有計稅基準價、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當事人協商不成或者雙方壹致要求定向詢價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協調相關機構辦理詢價。定向詢價結果嚴重偏離市場價格的,可以適當修正。實踐證明,網上詢價不僅效率高,而且絕大多數詢價結果基本能反映真實的市場價格。對沒有專業人員現場勘驗、鑒定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積極引導當事人通過網上查詢確定參考價格,並審查查詢報告。
通過委托評估確定參考價,被執行人認為評估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價格並提出異議的,為提高工作效率,人民法院可以以評估價格為基準,先促成雙方就參考價達成壹致。不能迅速達成壹致的,應當依法向評估機構提交書面說明。評估機構逾期不說明或者被執行人仍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交相關行業協會進行專業技術復核。人民法院在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發現當事人、競買人以及相關機構和人員惡意串通壓低參考價的,應當及時調查糾正。
9.適當增加房產出售程序的適用。在堅持網上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款財產的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者社會公眾的利益,采取直接變賣或者強制變賣等適當措施。
(1)被執行人申請自行變賣被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可以在確保相應價格可控的前提下,監督其在壹定期限內以合理價格變賣。出售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實際情況、市場狀況等因素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二)被執行人申請不經拍賣直接變賣查封財產的,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變賣所得足以清償全部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直接變賣。
(三)被執行人認為網上詢價或者評估價格過低,申請以不低於網上詢價或者評估價格出售查封財產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認為不存在與他人惡意串通低價處分財產的,可以監督被執行人在壹定期限內出售。
(4)財產被拍賣,執行債權人不接受清償債務的,第三人以拍賣價格申請購買的,可以準予。
(5)網絡司法拍賣第二次拍賣後,被執行人提出以拍賣價格融資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拍賣財產的基本情況、拍賣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額、融資期限等因素酌情考慮。如果允許融資,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強制出售程序。
被執行人依照9(3)申請自賣,經人民法院同意,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網上詢價或評估價格提出異議後,不得按照9(3)的規定申請自賣。
10.充分吸引更多主體參與競標。拍賣過程中,人民法院應當全面、真實地披露拍賣財產的現狀、占有和使用、附隨義務、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競買資格等事項,嚴禁故意隱瞞拍品瑕疵誘導競買人競買,嚴禁故意誇大拍品瑕疵誤導競買人競買。拍賣財產為不動產,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無權占有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負責騰空,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註明“不負責騰空交付”等信息。要充分發揮網拍平臺和拍賣輔助機構的專業優勢,做好拍品視頻介紹、向專業市場主體推送拍賣信息、現場看樣等工作,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拍賣。
11.最大化財產的實際價值。人民法院可以允許執行數量較大的同類型財產,被執行人認為可以通過分批或者整體變價實現價值最大化的。特別是整層樓、連片商鋪或者別墅等體量較大的不動產,已經單獨登記或者事後可以單獨登記,被執行人認為可以通過分批變價實現不動產價值最大化的,壹般應當準許。多項財產分別變價時,部分財產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停止其余財產的變價,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變價的除外。
12.準確掌握房地產收益質押權的價格變動方法。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人的道路、橋梁、隧道等不動產收益權享有質權。,申請執行人自行扣劃收益權質押賬戶內的資金,實現其質押債權。其他債權人以申請執行人僅對收費賬戶享有質權而對收費賬戶內的資金不享有質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不予支持。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扣劃申請執行人實現債權質押的收益權收費賬戶內的資金。收費賬戶資金足以清償債務的,不得強行變更被執行人的收益權價格。
四、充分利用和解和破產重整制度的實施。
13.依法用好執行和解、破產重整等相關制度。在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的同時,要適當把握執行時機,講究執行策略和方法。對於資金鏈暫時斷裂,但仍有發展潛力和救治可能的企業,可通過和解、階段性履約、兼並重組、引入第三方資金等方式盤活資產。要加大破產保護理念的宣傳力度,通過加強解釋,引導執行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同意依法將案件轉入破產程序。對於具有經營價值的企業,可以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等方式解決債務危機,充分發揮破產制度的救助功能,幫助企業走出困境,平衡債權人、債務人、投資者、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社會整體價值最大化。
五、嚴格規範列入失信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
14.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被列入失信名單或者限制消費的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若幹規定》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執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者限制消費等懲戒措施。被執行人符合法定條件,決定采取紀律措施的,應當制作書面決定或者限制消費令,由院長依法審查簽發。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雖然列入失信名單的決定經院長簽署後生效,但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堅決杜絕只發不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現象。
15.適當設置寬限期。各地法院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決定列入失信名單或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給予壹至三個月的寬限期。寬限期內暫不發布其失信或限制消費信息;期限屆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發布其信息,並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
16.不采取懲戒措施的幾種情形。被執行人雖有履行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已控制其財產足以清償債務或者申請被執行人申請暫時中止懲戒措施的,不得采取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或者限制消費的措施。單位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等。在背信的名單裏。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全日制學生,壹般不得采取被列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的措施。
17.解除消費限制措施的幾種情況。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有關人員申請解散或者臨時解散的,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被執行單位被限制消費後,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以私人消費為由,提出以個人財產從事消費行為的,經審查予以準許。
(2)單位消費者被限制後,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確因經營管理需要發生變更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自己申請解除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證明其不是本單位的實際控制人或者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屬實的,應當準許,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三)被限制消費的個人因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患重大疾病、近親屬喪事以及執行或者配合公務、參加外事活動或者重要考試等緊急情況急需前往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請臨時解除限制乘坐飛機、高鐵的。經我院院長嚴格審批,可給予不超過壹個月的臨時解除期限。
向人民法院申請時,上述人員應當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並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提供虛假證明或者違反承諾從事消費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恢復原狀,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的規定從重處罰,不予核準其再次申請。
18.打開懲戒措施的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被列入失信名單申請更正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失信名單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及時審查並作出決定。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改正的,參照失信名單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發現被列入失信名單、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自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被列入失信名單並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有錯誤的,應當依法責令其及時改正或者直接改正。
19.及時刪除不可信信息。對失信名單信息依法應當刪除(屏蔽)的,應當采取措施及時刪除(屏蔽)。超過三個工作日仍采取刪除(屏蔽)措施的,或者可以立即采取措施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被執行人因各種失信情形同時被列入固定期限失信名單和無固定期限失信名單的,壹般應當在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後,同時刪除(屏蔽)固定期限名單信息和無固定期限名單信息。
20.準確理解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限制。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讀超過正常收費標準的學校。雖然是私立學校,但如果收費沒有超過正常標準,就不在限制範圍內。人民法院采取該措施時,應當依法嚴格審查,不得影響被執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權利;當新聞媒體誤讀了人民法院采取的這壹措施時,應當及時予以回應和澄清。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決定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學校的,應當做好與被執行人子女和學校的溝通工作,避免給被執行人子女帶來不良影響。
21.探索建立學科分類機制和守信激勵機制。各地法院可以結合工作實際,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積極探索懲戒和限制消費的措施,使懲戒和限制消費的措施更加準確,更加符合比例原則。
各地法院在依法開展失信懲戒的同時,可結合工作實際,探索開展出具證明自動履行的法律文書、向征信機構推送自動履行信息、依法酌情降低誠信債務人訴訟保全擔保額度等守信激勵措施,營造鼓勵自動履行、支持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
六、加大案件賠付力度。
22.全面實行“壹案壹帳”制度。收到案值後無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規定在壹個月內及時返還給執行債權人;如果部分案件有爭議,應首先及時分發無爭議的部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行“壹案壹賬”制度。各地法院要按照規定的時間節點和標準要求,嚴格執行制度部署和使用,確保案件收發公開透明、及時高效、全程留痕,有效堵塞案件管理漏洞,消除廉政風險隱患,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