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偶已嵌入部隊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
(3)配偶取得天津、重慶、省會(自治區首府)及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
(4)配偶已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
3.父母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在其父母或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都是軍人,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安置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退伍地。
4.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在父母或配偶父母或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個體戶;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在飛行、海軍艦艇上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榮立三等功,平時榮立二等功;
(4)因戰致殘。
擴展數據:
1.軍隊轉業幹部壹般按原籍或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或按入伍前或結婚時配偶有常住戶口的地方安置。
這篇文章的基本出發點是:我入伍前和入伍時是哪裏人,我去了哪裏,我的配偶結婚前和結婚時是哪裏人;
(1)入伍前戶口在原籍的,可以回原籍;入伍時戶口不在原籍的,可以回到入伍時戶口所在地;
比如:幹部A原籍武漢,入伍時戶籍也在武漢,可以回武漢安置;
幹部B原籍武漢,入伍時戶口在黃岡。他可以回黃岡安置,不能回武漢安置。
(2)這壹款提到配偶的重新定居條件,以及那些因軍事原因以外的原因獲得永久居留權的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