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企業增值稅繳納地點的通知》財稅[1997]97號規定:1。對於跨地區經營的直營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由總部全資或控股,在總部領導下經營,按照《國內貿易部關於規範連鎖店管理的意見》(國內貿易區法[1997]第24號)的要求,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可以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統壹申報繳納增值稅,實行統壹采購配送商品、統壹核算、統壹規範管理經營,並符合以下條件:1直轄市內的連鎖店。2.計劃單列市內的連鎖經營企業,應報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批準;3 .在本省(自治區)範圍內的連鎖企業,報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批;4 .在同壹縣(市)範圍內的連鎖企業,報縣(市)國家稅務局會同縣(市)財政局審批。二是連鎖企業由總機構統壹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由財務部門研究采取適當措施,確保納稅地點變更後分支機構的財務利益不受影響。涉及省市之間利益輸送的,由省級財政部門確定;涉及市內各縣(市)之間利益輸送的,由當地市財政部門確定;縣(市)範圍內的利益輸送由縣(市)財政部門決定。三、自願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門店為獨立法人,其資產所有權相同的連鎖企業和特許連鎖企業,即其門店已與總部簽訂合同並取得特許經營權使用總部開發的商標、商號、經營技術和銷售商品的連鎖企業,仍由獨立核算門店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關於連鎖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地點,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國內連鎖企業跨省設立的直營店,凡在總部領導下實行統壹管理,與總部微機聯網,由總部實行統壹采購配送、統壹核算、統壹規範管理,不設立銀行結算賬戶或編制財務報表、賬簿的,由總部統壹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事跨地區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統壹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企業所得稅。
記得領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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