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論述了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原因、必要性和現實意義,以及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對策建議。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
農民工是壹個既不同於農民又介於農民和市民之間的群體,是具有農民身份的產業工人。他們為城市的繁榮和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由於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固有的經濟社會制度,農民工在城市和農村之間漂泊。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產生了壹系列社會問題。因此,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壹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壹,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現狀及其原因
(1)現狀
目前,我國農村約有6543.8+0.2億農民工,城市約有6543.8+0億農民工。他們的權益長期得不到保障,社會保障水平低。壹項調查顯示,截至2003年底,我國農民工的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參保率分別僅為33.7%、10.3%、21.6%、31.8%和5.5%。企業補充保險、職工互助合作保險和農民工商業保險的參保率更低,分別只有2.9%、3.1%和5.6%[I]。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近的壹項調查顯示,在“五險”中有相當壹部分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整體參保率僅為15%左右,醫療保險的平均參保率為10%左右。另外,大部分農民工沒有參加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農民工基本沒有參加[二]。
除了社會保險,農民工的社會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現在住房和子女教育福利上;在社會救助方面,目前的城市社會救助體系只覆蓋城市戶籍人口,比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會救助,農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許多地方政府也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壹些關於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例如,2000年,廣東省頒布了《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細則》和《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農民工應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工傷保險;2001年,北京頒布《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要求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並為其辦理養老保險;2002年,上海出臺了《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規定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辦理綜合保險。2003年,成都市出臺《成都市非城鎮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農民工可以享受工傷或意外傷害賠償、住院費用報銷、老年補貼等多項綜合社會保險。但在各地制定的法律法規中,很多險種並不完備,導致農民工權益難以保障。同時,由於這些法律法規的效力水平較低,其實施效果並不理想。
㈡原因
本文認為,農民工社會保障程度低、權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概括為主體和客體兩大因素。
主觀上來說,首先,政府為了促進經濟發展,壹定程度上忽視了對農民工的保護。同時,壹些政府沒有從農民工的真實需求出發,而是為了履行上級部門的規定,層層安排企業。很多地方政府將養老、失業、醫療三險“捆綁”,由於農民工繳費能力低,導致參保率低。其次,大部分用人單位缺乏對農民工的自我保護意識,認為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基金增加了企業成本,導致其對農民工保險采取被動應對行為。最後,由於農民工文化素質較低,社會保障意識薄弱,沒有意識到自己應有的社會保障權利的缺失。
客觀地說,首先,我國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及其相關制度是農民工社會保障權利缺失的根本原因。雖然農民工和市民生活在同壹個空間,但二元結構所反映的二元共同體導致了他們在收入和保障權利上的巨大差距。其次,農民工作為壹個群體,具有規模大、成分復雜、流動性強的特點,對社會保障的需求差異較大,保險資金的區域統籌與農民工的跨省流動存在沖突,導致農民工保險頻繁中斷和退保。
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在現有的關於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文獻中,專家學者普遍認為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綜上所述,無非是從社會整體和農民工個體兩個方面來討論。本文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通過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農民工可能放棄土地保障,轉讓土地使用權,農村可以實現產業化、集約化經營,從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增加農民收入;市場經濟要求經濟活動按市場運行,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為所有生活在城鎮的人建立公平統壹的勞動力市場提供了制度保障;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可以提高他們抵禦風險的能力,這不僅可以促進他們的消費行為,還可以增加他們的投資,從而拉動中國經濟增長的內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更好地維護農民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有利於企業的發展壯大和企業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對農民工采取及時有效的社會保障政策,保持農民工人力資源優勢,將對中國新型工業化產生積極影響。
從政治穩定和發展的角度來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加快城市化發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決“三農”問題的突破口。“三農”問題的癥結主要在於人地矛盾和城鄉矛盾,農民工的形成和發展實際上開辟了緩解“三農”問題的現實道路;農民工權益保障是壹個弱勢群體的生計,是任何壹個崇尚公平正義的社會都必須正視的問題。只有解決好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才能體現社會公正,體現政府的普遍性和公共性。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也是改變二元結構下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結構失衡的需要,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長遠目標的必然要求,也體現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本質;2020年,我們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這意味著將數億農民變成公民。只有高度重視保障這些未來城市新市民的權益,這壹戰略目標才能順利實現。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轉型的需要,體現了公平與效率,有利於促進社會融合與穩定。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不銜接阻礙了農村人口的城市化進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是農民工進入城市的保障,也是實現城市化戰略的需要。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科學發展觀,其最終目標是社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和諧不僅是人與自然的和諧,也是人與城鄉的和諧。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
最後,從農民工自身來看,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可以保障其基本權益,減輕其心理壓力,從而提高其基本生活質量和發展需求;有利於引導農民工的消費行為,使其在滿足當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兼顧長遠利益;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也是保護婦女兒童這壹生理和社會上的弱勢群體的需要。
三、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障的有利條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經濟、政治和社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這為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條件。
首先,中國經濟持續高速增長20多年,國家財力和政府承受能力逐步增強。雖然國家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為所有農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會保障,但中國有經濟條件為農民工建立初步的社會保障。而且農民工社會保障建設在於制度設計和政策引導,充分調動用人單位、企業、農民工等社會資源,過分強調國家財力不足,高估農民工社會保障成本是思想誤區,應該摒棄。
其次,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政治條件也具備。憲法賦予每個公民平等的權利,社會保障制度已經寫入憲法。作為中國公民,農民工應該享有和公民壹樣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