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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的公租房政策有哪些內容?

彭水縣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如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彭水府辦發[2014]第16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企事業單位:

《彭水縣* * *公租房管理實施細則》業經縣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 1.6

彭水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快統籌城鄉發展,完善我縣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住房困難群體住房問題,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渝府[2007]136號)、《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渝府[2065 438+00]61號)和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資建設、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邢弢面積、按照優惠租金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縣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計劃和建設,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負責本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國土房管局負責研究制定我縣公共租賃住房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租金標準和住房銷售價格;負責涉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審核、數據庫建設、配租、退出及檔案管理;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取、配租對象、出售和回購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發改委、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監察局、縣城鄉建委、縣教委、縣財政局、縣規劃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縣城鄉建設委會同縣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等部門,結合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等情況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 *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壹)商業用房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實行“混建”,實行土地出讓和供應。

(二)政府所屬的國有公司和政府委托的建設業主,在單壹地塊上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實行配租供應。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由縣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登記在彭水自治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進行。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通過新建、回購、新建、改建等渠道籌集。

第三章資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的來源:

(壹)中央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縣級財政年度預算資金;

(三)土地出讓收益的5%;

(四)發行債券和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公積金貸款;

(5)通過融資籌集的資金。

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由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和財政資金償還。

第十二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租金收入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有償出讓、土地出讓收入、地方政府權限範圍內的稅費,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公租房建設用地涉及新征用土地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耕地占用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安排用於公租房建設。

第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建設配套費、搬遷人防建設費、集中綠化建設費、建設項目規劃綜合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和出售過程中產生的建安營業稅及附加、營業稅及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應當全額安排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申請人和申請方式

第十六條申請人。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我縣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符合政府規定,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畢業後在大中專院校和職業學校有工作,在城市工作和在外地工作,直系親屬有能力在我縣補貼住房的除外。

(1)有壹份穩定的工作意味著:

1.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且在市區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人員;

2.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且在本縣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3.縣內退休人員;

4.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

(2)申請公租房收入限制:單身者月收入不高於1.8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於2800元。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進行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不含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縣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城鎮工作的住房困難家庭,如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員軍人等,不受收入限制。

(3)無房是指申請人及* * *連同申請人在城鎮無私有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租住過公房或廉租房,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其在彭水縣的住房。

(4)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戶籍人口。

房屋建築面積按房地產權證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套房屋的,房屋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5)住房融資能力是指申請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請人的配偶在彭水縣擁有兩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條申請方式。公租房可以家庭申請,單人申請,多人合租。

(壹)家庭申請,將符合申請條件的1名家庭成員確定為申請人,其配偶與* * *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居住、生活人員為* * *同壹申請人。

(2)單人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離異或喪偶無子女人員、獨自在城市工作或從外地來彭單獨工作的人員均可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必須符合申請條件,合租人數不超過3人,確定1為申請人,其他為同壹申請人。

第五章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應用。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外來人員應當向暫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填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明。

我縣戶籍申請人(含同壹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我縣戶籍的申請人(含* * *同壹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3.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人(含申請人)需提供婚姻狀況證明。

4.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證明。

(1)已簽訂勞動合同並在彭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應提供勞動合同及單位出具的收入、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靈活就業人員應提供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和就業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

(3)退休人員。

應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按月領取養老金證明或原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

(四)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編制。

應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社會保險或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在合租的情況下,如* * *與申請人有工作,應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沒有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

申請人擁有住房的(含* * *與申請人),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無房申請人(含* * *同申請人)應提供無房證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特殊專業人才引進證明。

(2)省級以上勞動模範、英模提供勞動模範、英模證書。

(三)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提供立功證明。

(4)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家庭提供。

以上規定的材料屬於提交證件原件的,屬於提交證件、證明、協議或合同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核驗。

(二)受理和初審。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同時,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組織審核等初審工作。

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當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表》上簽署初審意見,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信息報送縣級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

(3)復習。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對初審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初審通過後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4)宣傳。經審核,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將對符合租住公租房條件的申請人(含申請人)基本信息在指定公共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名單;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由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受理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審查和公示期內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異議調查屬實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等待。公示後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進入申請人輪候名單。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家庭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主動及時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提交書面材料並對材料進行重新審核。

(6)租金分配。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根據本年度縣公租房住房情況確定申請人。在房源充足的情況下,全部納入配租範圍;在房源不足的情況下,按照輪候順序分配公租房。適時在電視或報紙上發布出租房屋的戶型、數量、位置、申請時間等相關信息,公布出租房屋的位置和時間。

(7)簽訂合同。獲得配租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配租確認通知書後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和配租確認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彭水自治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申請無效,但可以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日期計算。

(8)公告。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應當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布已獲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申請人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租金分配原則

第十九條租金分配原則。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應當及時公布所租房屋的戶型、數量、位置、申請時間段等相關信息,並根據申請時間段、所選公租房位置及對應戶型面積進行租金分配。

(壹)申請期限是指縣級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公布的時間範圍。

(二)對應戶型面積是指申請人家庭人數對應的公有* * *租賃住房分配面積。如果只有兩個家庭成員,父女或者母子,租金可以按照三個人的租房面積分攤。

(3)配租搖號由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組織。按照分類方式,根據申請人選擇的地段和戶型面積,采用搖號方式分配租金。

第二十條搖號配租過程接受縣監察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和申請人代表的監督。搖號結果通過指定公共媒體進行公示,無異議後向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在同壹地點進行下壹輪搖號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進入新的申請地點進行下壹輪搖號配租,但同時需要提供相關材料。

第七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壹條合同管理。

(1)簽訂租賃合同最短期限1年,最長5年。

(2)租賃合同應明確以下內容:

1.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

2.裝修;

3.房屋的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賃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維修責任;

7.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8.其他協議。

(3)租賃合同簽訂之日,承租人壹次性繳納65,438+0,000元的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時,在不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押金本金應予退還。如違約,應承擔的相關費用可從押金中扣除。

(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 * *且申請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租賃,但需要確定新的承租人,需要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合同剩余時間計算。

第二十二條租金管理。

(1)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縣級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目前根據地段不同確定為每月每平米3-5元。租金每兩年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2)收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按年支付租金,支付日期為當年後的前20天。承租人如有拖欠,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應支付應付金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3)租金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應當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

(4)拖欠租金。承租人拖欠租金等費用的,可以根據租賃合同通知其所在單位,直接從其工資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房屋管理。

(壹)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於承租人自住,不得轉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改變住房用途。

(2)承租人應按時繳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愛護並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裝修房屋。因房屋內部易碎品、易耗品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50%用於專項維修,不足部分由政府列入預算。出售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維護管理費用,並保證* * *使用的部位和設施完好。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支付租金等費用。在租賃期內,不得增加* * *的居住人數。

第二十四條關於租金變動的規定。

因承租人數變動、工作地點變更等原因需要變更住房面積或位置的,可以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提出租金變更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租賃面積應符合規定的分攤面積標準。

(二)變更申請租改地點,經審核和公示,符合條件者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池參加搖號分配;同壹地點申請改租面積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改租輪候庫,根據騰退住房情況、改租輪候順序和相應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改租。

(三)變更租金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並按規定騰退原租住的房屋。

第八章監管、退出和後期管理

第二十五條租金分配監督。

(壹)縣級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情況,承租人和購房人的申請、審核、輪候、分配、安置和違法違約等相關信息。

(二)承租人應當每兩年向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申報住房及收入情況。未按規定申報的,視為放棄租賃住房,合同終止。

(三)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不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承租人的租賃資格進行調查和審核,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經調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租賃資格。

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或者其委托的有關單位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情況。在監督檢查中,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或其委托的相關單位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2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租房查看使用情況。

2.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第二十六條退出條款。

(壹)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如需續租,應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優先承租原租賃房屋。

(2)承租人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城鎮取得住房的。,並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或者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已承租的公有* * *租賃住房,納入個人信用檔案,申請人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取公共* *租賃住房的;

2.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或者轉借的;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結構或使用性質;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空置超過6個月的;

5.拖欠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的;

6.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4)退出管理。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到期或終止之日騰退房屋,結清房屋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房屋和設施損壞或丟失的,承租人應當恢復、修復和賠償。

2.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承租人不符合出租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的1.5倍收取。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賃條件且拒不騰退房屋的,責令承租人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2倍的標準限期退還房屋,不退還押金,並在適當範圍內公告後。逾期不歸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七條後期管理。

(1)管理模式。

1.城鎮單壹地塊上集中建設的公共* * *租賃住房小區的社會管理,由公共* * *租賃住房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指導下設立的小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在鄉鎮單壹土地上建設的公共* * *租賃住房小區的社會管理,可以委托鄉鎮具體負責。

在商業樓宇中,由社區管委會負責公租房的社會化管理,租戶均衡享受社區內的商業、教育、交通、物業管理等公共服務。縣住房保障與房屋征收中心選聘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應當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2 * *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代收。

(2)監管模式。

縣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核實的舉報及時處理。

第九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原則上在五年租賃期滿後,可以選擇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以綜合價格為基礎,折算成小產權房的具體價格由縣物價部門會同縣住房保障、縣財政等部門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選擇壹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壹次性支付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交面積按規定交納租金。

第三十壹條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和抵押,不得出租、轉讓、贈與等市場交易。抵押價值不得超過房屋原購買價值的70%。

第三十二條購房人以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在城鎮取得其他住房的。,並達到政府公布的城鎮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抵押的,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購。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承租人隱瞞或者偽造住房和收入,騙取公共租賃住房,或者將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轉租的,按照租賃期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三倍收取租金,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紀檢監察部門依法依紀進行查處。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章XI附則

第三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工業園區內建設的定向公共租賃住房,其管理實施細則由工業園區管委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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