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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所得稅廣告費的扣除問題

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日化、家電、通信、集成電路、軟件開發、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等為8%。從事集成電路制造、軟件開發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連網站等,自登記成立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審核可據實扣除。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扣除廣告費支出的限額由銷售(營業)收入的8%調整到銷售(營業)收入的25%,超過25%的廣告費支出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服 裝 生 產 企 業 每 壹 納 稅 年 度 符 合 《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前 扣 除 辦 法 》 第 四 十 壹 條 規 定 條 件 的 廣 告 費 支 出,可 在 銷 售 ( 營 業 ) 收 入 8% 的 比 例 內 據 實 扣 除,超 過 比 例 部 分 的 廣 告 費 支 出 可 無 限 期 向 以 後 年 度 結 轉。)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2005年稅前可以列支廣告費用:3500*25%=875萬元

2005年結轉以後年度廣告費用=900-875=25萬元

2006年稅前可以列支廣告費用=4000*25%=1000萬元

由於實際發生廣告費用500萬元加上上年結轉的25萬元合計沒有超過年度稅前列支限額,因此按照實際發生數加上上年結轉數的合計為稅前列支的廣告費用金額。

2006年稅前實際列支廣告費用=500+25=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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