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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項工資的稅務及會計處理

首先,是的。

稅務局只關心工資發放是否真實,是否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足額發放,是否在同行業同地區的合理範圍內。

第二,不需要提前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稅款。

三、單獨申報、合並申報會導致適用稅率的提高。

四、無論是十三薪還是年終獎金,都納入工資範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核算。

1,什麽時候撤?

借:生產成本(制造成本、管理成本、在建工程等。)

貸款:應付工資(工資、員工福利等。)

2.什麽時候發行?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擴展數據:

措施

1.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獲得補償外,還應根據職工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應承擔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工資,計入產品成本或人工成本。

2.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承擔的職工薪酬,應當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的成本。

3.上述(1)、(2)以外的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二是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計算,按照《準則》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百度百科-應付員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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