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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20%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四條規定:“個人轉讓自有住房5年以上且為家庭唯壹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房屋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第三部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於個人住房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個人轉讓自有住房超過5年,且為唯壹居住住房(壹)上述文件中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從購買房屋到房屋過戶的時間超過5年。1.個人購買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生效時間、房款收據開具日期或者房產證上註明的時間為準,以先到者為準;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產證或契稅完稅證明日期為準,以先到者為準的原則確定。2.房屋個人過戶日期以銷售發票上註明的時間為準。(2)“壹戶壹廳”是指納稅人(夫妻雙方均有配偶)在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只有壹套住房。"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3]17號)中說“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控作用。稅務、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密切配合。如果出售自有住房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可以通過稅收征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核實。,應依法嚴格按照轉讓收入的20%計算,上述政策沒有改變。

綜上所述,如果賣方的房子符合家庭唯壹居室,則不需要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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