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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法的征文

我國個人所得課稅模式之比較與抉擇

 (壹)稅負不公,違背立法原則

不同的應稅項目使用不同的稅率與同壹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並存,無法體現橫向公平。如,勞務報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同屬勞動所得,應該同等納稅,但二者的稅率是不同的:工資、薪金所得采用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勞務報酬所得采用20%、30%和40%的3級超額累進稅率。這種區分沒有反映所得的本質屬性,無法體現橫向平衡。假如,在同壹地區工作的甲、乙兩人的月收入同時為4 000元,甲的收入屬於工資薪金收入,而乙的收入屬於壹次性勞務報酬收入。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甲、乙的納稅額分別為235元和640元。

由於分類所得課稅模式不能全面體現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從而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卻要交較多的稅,無法體現縱向公平。如:居民甲壹年中每月獲得800元勞動報酬而無須納稅。居民乙在壹個月內取得了9 600元的壹次性勞務報酬,其他月份沒有任何收入,乙則需繳納1 536元的稅。再如甲公民和乙公民每月收入均為2 000元。甲所得為工薪收入,乙所得包括1 200元工薪收入和800元勞務收入。按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甲應交20元個人所得稅,而乙則不用交。

(二)征收手段落後,人為操作空間大,稅源流失嚴重

收入來源多元化,監控體系薄弱,導致稅源流失。個人收入按其收入形式分有:工薪收入、勞務收入、有價證券收入、補貼收入和財產租賃收入等。現階段,除了工薪階層的工薪收入可以監控外,大多數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於賬目不清、核算不實和大量的現金交易等問題,致使稅務機關難以取得真實的征稅依據,導致稅源嚴重流失。

(三)費用扣除內容和額度已不符合當前的經濟客觀實際

費用扣除內容不符合經濟客觀實際。目前,工資、薪金所得的固定扣除費用為2000元。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扣除費用包括為取得收入而發生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且全國“壹刀切”。事實上,近幾年來,納稅人及其家庭的消費支出內容在不斷增加。現階段,我國個人消費支出主要包括納稅人本身及其家庭的生計費用、教育支出和住房支出等。,如,納稅人為取得工資、薪金和生產經營所得而支出的繼續教育費用,為購買商品房而支付的每月購房款等。

費用扣除額度不符合經濟客觀實際。2006年1-9月份,人均總消費支出8838元,比上年增長11.1%,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7%。2005年人均文化、教育和娛樂的消費支出為526元,比2000年增長72%,每年增長11.5%。2005年城鎮居民用於購房建房的支出迅速增長,人均712元,比2000年增長56.8%。2006年1-9月人均通訊消費支出404元,比上年同期增長9.6%。數據表明,個人消費支出中,文化教育娛樂支出、購房支出和通訊支出的增長幅度較大。這些支出大都屬於個人基本支出且地區之間差異較大。較大的增長幅度和地區差異在個人所得稅的扣除中並沒有得到體現。

(壹)從“稅負公平”原則看個人所得課稅模式

從“稅負公平”的原則看,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優於分類所得課稅模式。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將納稅人全部的所得納入應稅所得額中,然後采用統壹的累進稅率和相應的公式計算,這種計稅方法較好地體現了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從縱向和橫向對稅收負擔進行分配。因此,在理論上綜合所得課稅模式體現了稅收公平原則。

(二)從“效率”原則看綜合所得課稅模式

從“效率”原則看,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優於分類所得課稅模式。

五、改進建議

綜合所得課稅模式雖然具有較好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但必須有先進的稽查手段為支撐,且征管成本高。因此,要求納稅人具有較強的納稅意識和健全的核算制度。實施綜合所得課稅模式,必須做好如下工作:

(壹)加強稅法宣傳,提高全民納稅意識

個人納稅申報制度是綜合所得課稅模式的關鍵環節。稅收宣傳應當采取不同的方式與策略。根據納稅人不同的文化水平以及納稅人不同的納稅項目,采取不同的“宣傳定位”策略。  (二)建立、健全個人收入監控體系

第壹,加強現金管理。在工資、勞務報酬和稿酬的發放方面降低現金開支標準。超過現金開支標準的個人收入壹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第二,采取稅號管理辦法,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稅務號碼體系。稅務號碼體系實質上就是壹個由法律支持的個人收入監控體系。每個納稅人僅獲唯壹稅號,連同個人身份證使用。  (三)建立個人收入信息管理網絡

個人收入信息管理系統必須是包括稅務機關、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和支付單位在內的以互聯網為標誌的壹個網絡系統。首先,盡快開發出適用於個人所得稅征管的軟件,實現個人所得稅的征管網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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