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國企也來要根據規定來繳納源相應的稅費,在國地稅合並之後,國企繳稅統壹在當地國回稅部門繳納稅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國企如何交稅
1、國有企業實現的利潤總額首先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如果以前年度沒有虧損需要彌補,則應將利潤總額調整為應稅所得並按規定的所得稅率計算應交所得稅,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以後則為凈利潤。
2、所謂的利潤分配是指對凈利潤的分配,凈利潤壹般為企業與投資者兩者***享:
企業按規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凈利潤的10%)與法定公益金(凈利潤的5~10%),這壹部分以公積金的形式留存在企業,以利於企業將來的發展。其余部分理論上可以給投資者回報,即給投資者分紅,由於國有企業的投資者是國家,因此這部分就是國有企業上繳給國家財政的利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