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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附表三捐贈支出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賬戶金額——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填報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捐贈支出;

稅額——納稅人根據稅收法規允許稅前扣除的捐贈費用金額;

會計大於等於稅法的,差額以“增加額”填列;

比如會計稅法,既不填“增加額”,也不填“減少額”。

1,稅前扣除限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說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進行的捐贈。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2、公益捐贈的範圍

《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號)第三條規定,所謂公益事業捐贈支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支出,具體範圍包括: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三)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

3.合規法案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群眾團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七條規定,公益性群眾團體接受捐贈時,應當使用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按照行政級別分別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收據,並加蓋本單位印章個人索要捐贈票據的,應當出具。

《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對於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並加蓋受贈方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 或加蓋收款人印章的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收據,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4.公益捐贈清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群眾團體開展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十條規定:對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對財政、稅務部門聯合出具的清單,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在清單內的, 然後企業或個人在榜單所屬年度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接受捐贈的群眾團體不在清單內,或者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不在清單年度的,不得扣除。

《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65 438+00]45號)第三條規定,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名單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聯合公布, 以及每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稅務、民政部門。 名單應包括繼續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和新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組織。

企業或個人在榜單所屬年度向榜單中的公益性社會團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號)第五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聯合公布的清單,對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進行處理,即, 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在名單上的,企業或個人在名單所屬年度向名單上的公益性社會組織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規定執行。 接受捐贈的公益性社會團體不在名單上,或者企業或個人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在名單所屬年度的,不得扣除。

經審核確認2011(財稅[2011]45號)第壹批符合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條件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包括:

1.泛海公益基金會

2.安利公益基金會

3.中南大學教育基金會

4.中國和平與發展基金會

5.恒通慈善基金會

6.中國社會工作發展基金會

例如,N公司2011年度實際捐贈支出為20萬元,其中8萬元通過山東省紅十字會捐贈給汶川地震災區,654.38+萬元捐贈給其他公益事業,2萬元直接捐贈給受贈人。年利潤總額60萬元。

會計處理:

實際捐贈支出20萬全部計入“營業外支出”

企業所得稅處理:

稅前可抵扣公益捐贈限額=60×12%+8 =15.2(萬元)

符合稅法的慈善捐贈支出=8+10=18(萬元)

增稅= 20-15.2 = 4.8(萬元)

稅收調整:

附表3第28行:賬戶金額= 200000,稅額= 152000,加稅= 48000。

註意

如果賬戶金額小於稅額,則不填寫增稅額和減稅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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