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兩部分都要征收,那麽其他國家也會征收他的稅,豈不是雙重征稅?
在對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征稅時,會出現其境外所得已在來源地國或地區被征稅的實際情況。
基於各國應避免對同壹所得重復征稅的原則,我國在對納稅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稅收管轄權時,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在境外繳納的稅款從應納稅額中扣除的方法。
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納稅人境外所得按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納稅人在中國境外國家或者地區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低於按照上述規定計算的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的,納稅人應當在中國境內繳納差額部分;
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當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從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余額中扣除,扣除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納稅人在同壹納稅年度從AB國家取得應稅所得。
納稅人已分別按照A國和B國國家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1150元和250元。
信用計算方法如下:
(1)在A國支付的收入的稅收抵免
根據中國稅法計算的A國所得應納稅額(信用額度):1240(元)。
A國納稅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150元,低於信用額度。所以可以全額抵扣,需要在國內補稅90元(1240-1150)。
(2)在b國支付的收入的稅收抵免。
B國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信用額度):200元。
B國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超過了抵免限額,200元只能在限額內抵免,不需要補稅。
(3)在A國和B國納稅的信用結果。
根據上述計算結果,納稅人2006年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應在中國境內繳回90元,
50元,其中B國繳納的稅款尚未全部抵扣,可在未來5年內B國納稅人所得的稅收抵免限額有余額時補足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