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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應商收取退貨收入的稅務處理

1,取得供應商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

自2004年7月1日起,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各類返還收入(如按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在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抵扣。待抵扣進項稅的計算公式調整如下:

當期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x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對向供應商收取的各種返還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平銷返利:即生產企業以等於或高於商業企業的經銷價格將商品銷售給商業企業,然後商業企業以進貨成本甚至低於進貨成本銷售,生產企業通過返還利潤彌補商業企業的進貨差價損失。

之所以稱之為“平銷”主要是因為壹種商品的銷售價格通常被設定為其進價,甚至低於進價,之所以稱之為“返利”是因為銷售者要從供應商那裏返還壹定數量的與商品銷量掛鉤的利潤作為營業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商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

1.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收入與商品的銷售量、銷售額沒有必然聯系,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提供壹定的服務,如進場費、廣告推廣費、上架費、展覽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營業稅按照營業稅適用的稅目和稅率征收。?

2.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與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按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在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中抵扣,不征收營業稅。?

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各種收入,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例如,企業A以100元/套的價格從其供應商B處購買壹批貨物,並與B約定A以100元/套的價格銷售該批貨物,每銷售壹套可向B收取利潤,返還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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