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發生時(目前大多數企業仍執行& gt並且& gt,所以我們還是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我不用管理費用-開辦費):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款:銀行存款、現金等。
開辦費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壹次攤銷(或分三年、五年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款: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開辦費(籌備費)的處理可以從以下三點來理解:
1,開辦(籌備)辦公費可在開辦之日當年壹次性扣除;
2.從支出發生的次月起,在不少於三年(可以是三年、四年、五年、六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3.具體待遇的選擇留給企業(關於開辦費稅務籌劃的消息我會發給妳,供妳參考)。
附:國稅函〔2009〕98號:新所得稅法實施前發生的部分稅務事項的銜接。
六、關於開戶(籌)手續費
“兩法”合並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規定,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於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新稅法對開辦費的處理不明確。之前有兩種意見:壹種是應該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即從生產經營當期壹次性扣除;另壹種觀點認為,應當作為長期攤銷費用處理,即應當在支出發生當月的次月起不少於3年的期限內分期攤銷。上述意見在實踐中壹直存在爭議。文件最後明確,新個稅法中的開業(籌備)費用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業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個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壹旦選定,就不能更改。企業在新個稅法實施前壹年未分配的開辦費,也可按上述規定處理。該文件實際上同意前兩種方法,並將具體處理的選擇留給企業。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準備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和試運行)之日起的期間。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自開始生產經營的次月起,在不少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籌建期開辦費的財稅業務處理如下。
在《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中,開辦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而在《企業會計準則》中,開辦費計入管理費用。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會計處理”中,從“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和主要會計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在會計處理上不再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可以直接費用化統壹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分期攤銷,準予扣除:1。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造費用;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造支出;3.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4.其他應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可見,長期待攤費用並不包括開辦費。因此,筆者認為新個稅法沒有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是為了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相壹致,即企業可以從當期生產經營期間扣除。新所得稅法雖然沒有明示開辦費稅前扣除的相關政策,但並不意味著開辦費沒有稅前扣除限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2009〕98號)明確,新稅法未明確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業當日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也就是說,在新個稅法下,企業的開辦費可以壹次性扣除,也可以分期攤銷。當然,新個稅法實施前企業尚未攤銷的以前年度開辦費,也可按上述規定辦理。即企業以前已將開辦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的,可以將未攤銷部分壹次性攤銷到2008年度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需要,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辦理。但需要註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說的其他應當視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應當自費用發生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3年。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要註意的是,所有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都不能計入開辦費的範圍。不能計入開辦費的費用有:1。取得各項資產發生的費用,為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以及購建過程中發生的職工工資;2.按規定應由投資者承擔的費用,如投資者為籌備企業進行調查時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費用;3.為培訓員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支出;4.投資者以投入資本自行籌集資金所支付的利息不計入開辦費,由投資者自行承擔;5.將外幣現金存入銀行所支付的手續費由投資者承擔。如果開辦費包括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則應按照稅法規定辦理,即這兩項費用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是銷售(營業)收入。沒有銷售(營業)收入的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只能結轉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