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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折舊?

國稅局對於物品分類有壹定的說明,

最新固定資產計算折舊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釋義」本條是對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 雖然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長短,只是涉及繳納稅款的時序問題,但是國家每年財政收入的要求、通貨膨脹或者緊縮等經濟情況的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決定了,若不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壹個基本要求,仍然會影響到國家的稅收利益。所以,國家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固定資產的***有特性,對不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壹個最基本的強制規定,以避免國家稅收利益受到大的沖擊。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並未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作直接的規定,而是籠統的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參照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則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作了規定: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本條基本沿用了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調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除外規定的權力;其次,將飛機的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10年;再其次,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4年;最後,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 本條的規定,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壹)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房屋和建築物作為最主要的固定資產,其構造、屬性等方面相對較為特殊,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體現也是壹個相對較長的過程,根據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等要求,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築物的現實使用情況。本條所說的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庫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工棚、車棚等簡易設施)、場、路、橋、平臺、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管道、煙囪、圍墻等;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飛機、火車、輪船作為交通工具,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較強,價值較高,使用期限相對較長,折舊年限也相應較長;機器、機械及其他生產設備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較長等特性,折舊年限也應相對較長。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其中火車,包括各種機車、客車、貨車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車上配套設施;輪船,包括各種機動船舶以及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設備等。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此類固定資產,是除機械、機器和其他生產設備之外,但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即不是直接的生產工具,而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起到輔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們的使用壽命相對較短,其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 除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運輸工具,相對而言價值較低、使用年限較短,其折舊年限也就應相應較短,所以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此類固定資產包括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他運輸工具。 (五)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規定,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考慮到現在科技日新月異,技術更新換代較快、電子設備的使用年限相對縮短等各種現實因素,本條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使企業的折舊扣除額向前提前。本條所稱的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應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者程控系統等。 (六)企業在確定折舊年限上的自主權。 前述所規定的折舊年限,只是各項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只是壹個基本要求,它並不排除企業自己規定對資產采用比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折舊時限。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屬性和使用情況,在比本條規定的相關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時限內計提折舊。 (七)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折舊年限的權力。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因為考慮到現實情況非常復雜,各種固定資產的屬性、使用情況等也會發生變化,若不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而適時調整的權力,容易造成僵化、機械,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所以,根據本條的授權,可以在不修改條例的情況下,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出不同於本條所原則確定的各種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的規定。[1] 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 [2] 固定資產折舊計算表 如何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最優方案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壹)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五)電子設備,為3年。 根據稅收規定,試舉例分析如下: 宏大公司,企業逐年盈利,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2008年擬購進壹項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該項固定資產原值500萬元,預計凈殘值20萬元,預計使用壽命5年,與稅法規定的折舊最低年限相同。根據稅法規定,該項固定資產在折舊方面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假定按年復利利率10%計算,第1年~第5年的現值系數分別為:0.909、0.826、0.751、0.683、0.621.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 方案壹:采取通常折舊方法。企業不考慮稅收優惠政策而按通常折舊方法計提折舊,以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即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均衡地分攤到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內。固定資產折舊年限5年,年折舊額為(500―20)÷5=96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 96×0.909+96×0.826+96×0.751+96×0.683+96×0.621=363.84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363.84×25%=90.96萬元。 方案二: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企業選擇最低折舊年限為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的60%,則該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5×60%=3年,按年限平均法分析,年折舊額為(500-20)÷3=160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160×0.909+160×0.826+160×0.751=397.76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397.76×25%=99.44萬元。 方案三: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即在不考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後的金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第1年折舊額為500×2÷5=200萬元,第2年折舊額為(500-200)×2÷5=120萬元,第3年折舊額為(500-200-120)×2÷5=72萬元,第4年、第5年折舊額為(500-200-120-72-20)×2=44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 200×0.909+120×0.826+72×0.751+44×0.683+44×0.621=392.368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 392.368×25%=98.092萬元。 方案四:采取年數總和法。即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預計凈殘值後的余額,乘以壹個固定資產可使用壽命為分子、以預計使用壽命逐年數字之和為分母的逐年遞減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第1年折舊額為(500-20)×5÷15=160萬元,第2年折舊額為(500-20)×4÷15=128萬元,第3年折舊額為(500-20)×3÷15=96萬元,第4年折舊額為(500-20)×2÷15=64萬元,第5年折舊額為(500-20)×1÷15=32萬元,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 160×0.909+128×0.826+96×0.751+64×0.683+32×0.621=386.848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 386.848×25%=96.712萬元。 對上述4種方案比較分析,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方法,在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前期計提的折舊較多,因貨幣的時間價值效應,較采取通常折舊方法抵稅效益明顯。在上述4種方案中,方案壹采取通常折舊方法抵稅最少,方案二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抵稅最多,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99.44-90.96=8.48萬元;方案三雙倍余額遞減法次之,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98.092-90.96=7.132萬元;采取方案四年數總和法,較正常折舊方法多抵稅96.712-90.96=5.752萬元。 上例中,如果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所選用的最低折舊年限為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的80%,即折舊年限按5×80%=4年計算,則累計折舊現值合計為 380.28萬元,因折舊可稅前扣除,相應抵稅380.28×25%=95.07萬元,較通常折舊方法多抵稅95.07-90.96=4.11萬元,則四種方案中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效果最好。 再以上例分析,如果該項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5萬元,預計使用壽命5年,按年復利利率10%計算,采取正常折舊方法抵稅304.128萬元,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抵稅359.205萬元,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抵稅339.121萬元,采取年數總和法抵稅346.914萬元,也是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抵稅最多。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設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稅法所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壹定相同,對此,企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將會計核算計提的折舊與稅法規定不壹致的進行納稅調整,並據此選擇合理有效的折舊方法。 總之,企業在未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期間,如購置的固定資產符合稅法規定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條件,應依法合理進行比較籌劃,從中選擇壹種有效的方法,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編輯本段]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分錄

1、取得 價值構成(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壹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價款(含增值稅)+運雜費+包裝費+安裝成本+稅金+(資本化的)借款利息+外幣借款折合差價+分攤的工程人員工資++專業人員服務費+其他間接費用(契稅、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 A、外購不需安裝的 借:固定資產 [3]貸:銀行存款 B、外購需安裝的 (1)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支付的買價、運雜費等) (2)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支付的安裝費等) (3)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結轉 C、自行建造 (1)購買工程物資 借:工程物資(含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2)領用工程物資 借:在建工程 貸:工程物資 (3)領用本企業產成品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帳面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4)領用本企業外購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工程物資轉做企業存貨 借: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工程物資 (6)聯合試車發生費用 借:待攤費用……………………壹年內攤銷 貸:銀行存款………………支付的費用 原材料…………使用本企業外購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應付工資……………應支付的工資 (8)輔助生產車間提供的勞務 借:在建工程 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 (7)完工交付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8)改擴建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等) (9)改擴建變價收入 借:營業外收入 貸:在建工程 (10)參照預計可收回凈額①與改擴建+(原成本-累計折舊)②熟低確認新的投資成本 借:固定資產 營業外支出………②>①時 貸:在建工程 C、投資者投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 借:固定資產 貸:實收資本(股本) D、債務重組 (1)收到補價 借:銀行存款……………收到的補價 固定資產 貸:應收賬款 (2)支付補價 借:固定資產 貸:應收賬款 銀行存款………..支付的補價 D、非貨幣性交易換入(舉例) (1)收到補價 確認的收益=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 *(換出資產)帳面價+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 *應交稅金和教育費附加 借:銀行存款 固定資產 貸: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營業外收入-非貨幣性交易收益 (2)支付補價 借:固定資產 貸:原材料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銀行存款 E、接受捐贈 (1)借:固定資產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 (2)借:待轉資產價值 貸: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資產準備 F、無償調入(按調出單位帳面價值+相關稅費) 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 銀行存款 G、盤盈 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 入帳價值:1)市價-依新舊程度估計的損耗 2)預計未來現金流量(1不可使用情況下) (1)借:固定資產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營業外收入 H、出包工程 (1)付款或補付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x 工程 貸:銀行存款 (2)完工交付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I、租入(暫略) J、融資租賃 (1)借: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需安裝的先入在 建工程 貸: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2)分期付融資租賃款 借: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 貸:銀行存款 (3)期滿,資產產權轉入企業 借:固定資產-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融資租賃費用暫略 2、固定資產折舊 借: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 貸:累計折舊 A、年限平均法(略) B、工作量發(略) C、雙倍余額遞減法 第壹年=固定資產價值* 2/使用年限 第二年=(固定資產價值-已提折舊)*2/使用年限 依此類推 倒數第二年=(固定資產價值-已提折舊-凈殘值)/2=最後壹年 D、年數總和法 總年數(即分母數)=n+(n-1)+(n-2)+………+2+1 n 為可使用年限 分子:第壹年=n;第二年=n-1………依此類推 倒數第二年=2;最後壹年=1 舉例: (1)可使用年限為 8 年 分母=8+7+6+5+4+3+2+1=36 第壹年比例=8/36 (2)可使用年限為 5 年 分母=5+4+3+2+1=15 第二年比例=4/15 3、後續支出 註意: (1)汽車修理 借:管理費用 貸:銀行存款 (2)固定資產裝修入 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裝修 (兩次裝修之間 提完折舊,未提完,壹次全部記入營業外支出) 4、處置 第壹步: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支付的費用 A、投資轉出 借:xx投資 貸:固定資產清理 B、捐贈轉出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C、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D、非貨幣性交易換出 借:原材料 應交稅金 貸:固定資產處理 C、D參照前例,雙方均可能涉及“營業外收入-xx 收益 (或支出-xx 損失) ” E、無償調出 借:資本公積-無償調出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清理 F、盤虧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G、出售、報廢 (1)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銀行存款{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稅率 5%) }……………發生的清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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