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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會計問題探討(下)

第三,關於中小企業會計規範化的幾點建議

(壹)政府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和實施,促進中小企業全面發展。

解決中小企業會計規範化問題,依靠壹兩個企業的自我提升和會計人員的個人努力是很難實現的。從中小企業的特點和會計存在的問題可以看出,不能孤立地看待會計規範化問題。要知道,只有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解決企業融資困難,幫助中小企業實現科學管理,克服自身弱點,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會計規範化問題。近兩年來,政府非常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今年6月,全國人大頒布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法律措施,體現了國家發展中小企業的戰略決策。這部法律試圖在資金和政策上為中小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同時在技術創新、市場開發和社會服務方面也提供了壹系列激勵措施。這部法律的實施,將改善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創新能力不足、管理水平低下的現狀。各級政府部門、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服務部門應當按照中小企業促進法的規定,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

(二)建立適應我國中小企業的會計制度。

過去很長壹段時間,我國在制定會計準則體系的過程中,很少考慮到中小企業與大企業、上市公司會計需求的差異。隨著中小企業在中國乃至世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會計理論界越來越關註中小企業會計規範化問題。2001年9月,中外專家在日內瓦聚焦中小企業會計準則問題。中國專家積極參與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設計和制定,預計明年出臺,將使中小企業從制度上規範會計工作。我認為中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適應中小企業的特點,在會計制度設計中應考慮企業管理組織體系的設置,並應與此相壹致。由於中小企業業務量小,會計核算只能集中進行,即由會計機構進行。壹些中小企業交易類型有限,經營活動簡單,壹般只需要簡單的數據,沒有必要對數據進行深入分析。因此,應允許壹些企業不設立會計機構;壹般應指定2-3名會計,並指定壹人擔任財務主管。在職責劃分上,要註意不相容職責的分離,如出納、總賬與審計、出納與總賬、明細賬等。無力做會計工作的企業,也可以由社會中介機構代理;中小企業涉及行業廣,會計科目設置要考慮普遍性;鑒於中小企業以獨資和合夥形式承擔無限責任,應考慮對會計制度的影響;對企業財產和個人家庭支出的相互占用,應設置往來賬戶進行核算;適當放寬憑證的認定,而不是簡單地將統壹發票認定為唯壹合法憑證,從而解決中小企業難以獲得合法憑證的問題。總之,在制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時,必須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的特點。

(2)重要性原則要求提供的信息應當有所側重。這主要看是否符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是否有利於管理者做出正確的決策。與大型企業相比,中小企業的會計信息需求者發生了變化。首先,稅務部門的稅收管理需求成為最重要的外部需求;其次,投資者的決策需求和管理者的管理需求是統壹的。最後是對銀行貸款管理的需求,但這種需求相對較弱,因為銀行提供的貸款很少。會計信息需求的變化決定了中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著眼於這些企業的稅收需求和內部信息需求。我們在設計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時,主要問題是如何滿足納稅的需要,如何滿足所有者對企業現金流控制和管理的需要,如何適應小企業銀行融資乏力的現狀。滿足這些需求就夠了。

(3)成本效益原則會計信息的提供是有成本的,企業在提供會計信息的過程中應強調成本效益原則。企業只有在提供特定數量和質量的會計信息所帶來的收益大於提供會計信息的成本時才有必要。壹些對信息使用者用處不大的信息可以不提供,提供信息的成本大於資產收益的信息可以不提供。

(4)簡單易操作由於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素質不壹,會計制度的設計要充分考慮簡單易操作性。在會計報表的制度設計上,應該只要求編制簡化的財務報告,只要求相對簡單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不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為了滿足用戶日益增長的信息需求,我國現有會計和財務報告中披露的信息內容越來越豐富,報告的復雜性和不可理解的可能性也越來越大。對於大多數未經培訓的中小企業財務報告使用者來說,復雜的結構超出了他們的能力,過多的信息也讓他們無法使用。鑒於這種情況,簡化的財務報告無疑是必要的,它提供了更容易理解的財務信息。與現有的財務報告不同,它只反映企業簡要的經營成本和財務狀況,附註很少。現在世界上很多國家的中小企業只要求簡化財務報告,我們也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

(5)與我國現有企業會計準則相協調,與國際慣例接軌。

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具有壹定的先進性。在制定制度時,要考慮中小企業的成長性,中小企業會逐漸發展成為大企業,這就要求中小企業的會計制度仍應與會計法和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保持壹致。與此同時,與國際會計慣例協調,只簡化和修訂了現有的會計制度。

(3)加強外部監管。

從我國中小企業的現狀來看,依靠企業自身的約束來規範會計工作是不現實的。我們應該更多地依靠外部監管來幫助中小企業實現會計規範化。我國會計監督是由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構成的三位壹體的監督體系,其中前兩者是外部監督。國家監管由財政、稅務、銀行、工商、證券監管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社會監督以會計機構為主體,受他人委托,對有關單位的會計工作進行審計和驗證。

在國家監管中,財政部門首先要指導和督促中小企業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賬簿體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中小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建立相對完整的賬簿體系。如發現不符合基本會計工作規範要求的,應及時嚴肅處理。同時,財政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幫助中小企業依法建帳。其次,要加強對中小企業會計人員的監管。財務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以下工作:(1)實施中小企業會計人員資格證書管理制度。企業聘用會計人員必須達到壹定程度,持有國家財政部門認可的資格證書,否則將受到處罰。(2)定期對中小企業會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不斷提高其專業水平,充分發揮其作用。(三)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取消其資格,吊銷其相關資格證書,不得再次從事會計工作。最後,財務部門應督促中小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內控制度和內部會計制度。

稅務機關還應改進審計方法,註重實質性審計,真正杜絕偷稅漏稅企業,從而建立公平的稅收環境,改善稅務人員對中小企業的態度,建立稅務代理人制度,以提高納稅申報速度,減輕稅務人員的工作量,從而全心全意地開展審計工作。

還要看到,政府部門直接監管企業的會計工作,其監管成本相對較高,監管的有效性相對較差,容易引發腐敗等社會問題。內部監督的功能難以發揮作用,政府應轉變監督方式,在規範會計基礎工作的基礎上,重點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等監督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中介機構,不斷加強社會監督,使會計師事務所成為中小企業外部監督的主導力量。當然,外部監管是促進中小企業會計規範化的重要方法和途徑,但也不能忽視企業自身的努力。會計規範化只有在內部和外部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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