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調整地方預算執行和預算收支的變化;
(二)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征收地方稅收、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其他收入和地方企業計劃虧損補貼;
(三)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預算級次和程序以及單位使用資金的實際進度,撥付省、市、縣三級預算支出資金,並對重點支出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專款專用情況進行延伸審計;
(四)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撥付補助地方支出的資金,結算和清理往來款項;
(五)本級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務制度,以及有關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本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地方預算收入的收取和預算支出的撥付;
(七)省長、市長、縣長、區長授權實行專項管理的地方財政收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八)上級審計機關規定的其他內容。第七條對其他地方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信貸資金;
(二)省、市、縣各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第八條為做好地方預算執行的審計監督工作,對各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預算稅收法規執行情況、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省市縣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與我省財政工作全局有關的問題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第九條根據《審計法》關於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省、市、縣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對本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已經執行的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預審計;次年4月底前,對上壹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未經審計的部分進行審計,並向本級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
縣級審計機關根據當地情況,經上壹級審計機關批準,可以不進行預審。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和本級政府的委托,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上壹年度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十條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等部門應當依法自覺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向同級審計機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預算,本級財政部門批準給本級各部門的地方預算,本級地方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劃,本級各部門批準給所屬單位的地方預算;
(二)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地方預算調整方案;
(三)本級地方預算收支和地方稅收收入計劃完成情況的月報、決算和年報;
(四)本級財政信貸資金使用情況和各部門預算外資金決算情況;
(五)財政和地方稅收工作簡報和綜合統計年報;
(六)同級各部門制定的財政、地方預算、地方稅收、財務、會計等規章制度;
(七)本級各部門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八)審計機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