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發票是納稅人利用稅務機關提供的網上發票申請系統,通過互聯網開具的發票。事實上,業內對“試行電子發票”更為敏感。“電子發票”是指納稅人可以在不使用實體發票的情況下,在任何白紙上打印發票,發票的電子信息可以存儲在稅務部門的系統中。
發票管理網絡化的措施
第壹條為加強普通發票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規範網絡發票的開具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的單位和個人的開戶登記、網上收款、網上開具、傳輸、查驗和繳銷發票等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網絡發票,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壹標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公布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網上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
第四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網絡發票管理,確保網絡發票的安全性、唯壹性和便捷性,提供便捷的網絡發票信息查詢渠道;通過應用在線發票數據分析,提高稅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五條稅務機關根據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情況,核定網絡發票的種類、行業類別、開票限額等內容。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網絡發票核準內容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後,進行變更。
第六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網絡發票時,應當登錄網絡發票管理系統,如實、完整填寫發票相關內容和數據,經確認保存後打印發票。
開票單位和個人開具的網上發票,由系統自動保存數據後進行確認和核對。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取得網絡發票時,應當及時核對和驗證網絡發票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八條開票單位或個人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全部網上發票原件或取得受票人開具的有效憑證,通過網上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金額為負數的紅字網上發票。
第九條開具無效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收回全部網絡發票原件,標註“作廢”,並在網絡發票管理系統中作廢發票。
第十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辦理變更或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網上發票管理系統的用戶變更或註銷手續,上交空白發票。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根據發票管理的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委托其他單位通過網上發票管理系統代開網上發票。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開具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網絡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及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發票開具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開具網絡發票,不得利用網絡發票進行轉借、轉讓、虛開發票或者其他違法活動。
第十三條發票開具單位和個人在網絡出現故障,無法在線開具發票時,可以離線開具發票。
發票開具後,開票信息不得變更,開票信息應在48小時內上傳。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在確保網絡發票電子信息正確生成、可靠存儲、查詢驗證、安全唯壹的條件下,可以試行電子發票。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