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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公司法定代表人虛列費用是否違法?

隨著金稅三期、四期的實施,企業的稅務檢查越來越嚴格,員工稅最重要的就是工資。

近期公布的某新三板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虛列違規支出審計案例;

某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違規虛列費用2011年,應付工資賬戶5013120.00元,其中工作人員2779470.00元,銷售及相關人員714500.00元。

檢查發現,賬目中有65,438+0,265,438+065,438+0,400.00元由外勤人員支付的工資,無簽字記錄、轉賬憑證或收據等有效支付依據。無有效支付依據的工資,屬於1,211,400.00元的倍數工資,應補繳企業所得稅302,850.00元。

在稅務檢查中,我們不僅檢查了工資單,還檢查了簽名記錄、銀行轉賬、收據等等。光靠壹份工資單肯定是逃不掉的!

1.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如虛增費用,將被視為偷稅漏稅,處罰如下:

納稅人通過在賬簿上列明費用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

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企業幫助員工偷稅漏稅,也存在偷稅漏稅的風險。

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會計人員幫助企業偷稅、虛列費用的風險。

根據《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偽造工資,非法竊取他人信息。

企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信息,就是利用信息非法獲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冒用他人身份證或者使用騙取的身份證的,處二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取的居民身份證進行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社保和個稅都是稅務局統壹征收。如果不統壹,很容易被發現。金稅四期下,系統會每分鐘預警壹次。這種哄擡員工工資的幼稚手段不應該再用了。壹旦被查處,繳稅滯納金都是小事,嚴重的甚至坐牢!

如果想降低合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違法綜合稅負,就不必冒險用違法手段解決。只要是違法的,總會被查。而且現在享受了稅務和銀行信息,合夥公司法定代表人虛列費用完全透明。壹旦違法,就會出現在稅務稽查名單上。妳可以利用好相關的稅收政策,比如壹些地方的招商引資政策,可以合理合法有效。

合夥企業法定代表人違法虛報費用的,可以在部分區域政策園區設立小型個人獨資企業,享受當地核定征收政策,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壹般按照服務業利潤率10%核定後,按照國家五級累進制計算個人營業所得稅,公司為私人時不需要繳納紅利稅,綜合稅率在3.25%以內。

隨著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合夥公司法定代表人虛構的費用被分流到壹些真正缺乏成本投入的業務上,以下遊服務商的形式存在,有效減輕了所得稅的壓力。

或者在稅務園區內,成本與原合夥公司法定代表人虛列支出相匹配的有限合夥公司法定代表人違法分包銷售采購業務,正常納稅,但享受地方財政對增值稅、所得稅的支持和獎勵,壹般為地方財政收入的50%-80%,有效減輕增值稅壓力。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費用或者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或者已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回已扣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未扣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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