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壹: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
由於房地產開發商代收契稅的主要理由是為購房者辦理房產證、土地證,至於契稅是否應該由房地產開發商代收,代收的稅率執行的正確與否,代收後房地產開發商是否繳入稅務機關,房地產開發商是否已經到房管、土地部門履行辦證手續,這些信息購房者並不能夠及時掌握。假如涉及違規代征情形,稅務機關在向房地產開發商追繳無果的情況下,只有依法向納稅人即購房者追繳稅款。那麽,購房者勢必處於重復納稅的尷尬境地。
風險二:代征手續不合法
不少房地產開發商在代收契稅的潛規則影響下,在並未取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許可時代收契稅,直接違反了《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代征的單位和個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否則,將承擔《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法律責任。
風險三:納稅人與法律規定不壹致
因房地產開發商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契稅納稅人,稅務機關向房地產開發商追繳稅款,與法無據,相應的執法文書無法向其送達,追征程序無法履行,即便是雙方達成壹致,可以從房地產開發商處追繳稅款,假如房地產開發商挪用了稅款,導致無法及時清繳稅款,那麽稅務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的失職、瀆職風險。
房地產開發商明知未取得許可的仍代收業主購房契稅是違法的,卻在很長時間裏作為行業慣例違規代收契稅,無非是房產證辦理限制、利益驅使和購房業主缺乏維權意識等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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