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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黨中央八項規定、自治區若幹規定、市委十項規定和區委“八項要求、十項規定”精神。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促進全區各級領導幹部進壹步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根據《中國* * *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幹準則》、《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 * *產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白銀市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央八項規定”是指“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是指《甘肅省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市委“十六條規定”是指《尹仲白銀市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具體規定》;區委“十九條規定”是指《白銀市平川區委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具體規定》。

第三條紀檢監察組織應當加強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註重實效、懲防結合的原則,不斷推進作風建設常態化,促進作風轉變。

第四條監督檢查的對象是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黨員幹部。監督檢查的重點是上述單位的領導幹部。

第二章監督檢查的內容、方法和步驟

第五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壹)各級黨政組織和黨員幹部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的情況。

1.加強調查研究。重點是:嚴格執行調研論證規定,聯系群眾,減少陪同人員,簡化現場安排;

2.密切聯系群眾。重點是:堅持和完善領導幹部聯系點制度,開展“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為群眾辦實事好事,落實領導幹部定期走訪制度,對群眾反映的疑難問題就地調解;

3.精簡會議活動。重點是:精簡各類會議慶典和會場布置,控制各類會議活動的規模、時間和經費,簡化會議程序,提高會議活動的效率和質量,以任何名義向參會人員發送禮品、禮金、紀念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4.簡化文件簡報。重點是:落實文件處理相關規定,減少文件簡報數量和篇幅,規範文件簡報報送程序,提高文件簡報質量和效果,推進網上辦公;

5.改進新聞報道。重點是:改進重大會議和活動的新聞報道,規範重大專題新聞報道,壓縮報道數量、字數和時長;

6.簡化公務接待。重點是:懸掛橫幅、鋪設迎賓地毯、擺放鮮花、贈送各種紀念品、土特產、高檔菜肴、煙酒等。在考察調研現場和路過的地方;不在執行區吃、鄉鎮官竈、村級零接待;

7.規範行政行為。重點是:嚴格控制外出考察的人員、時間和路線;執行黨政機關和公務員的工作紀律;

8.厲行勤儉節約。重點是:落實中央關於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的通知精神,執行預算和“收支兩條線”等財務制度,嚴格控制“三公經費”支出;

9.加強廉潔自律。重點是:遵守《中國* * *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等有關規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公務用車管理。

(二)領導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帶頭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

(三)各部門各單位紀委、鄉鎮街道紀委、監察室、紀檢組加強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對群眾舉報本部門、本單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的調查處理情況;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形。

第六條監督檢查的主要方法:

(1)自查自糾。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的情況,作為全區各級領導班子和幹部述職述廉和專題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認真查找作風建設存在的問題和差距,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2)重點抽查。重點抽查可與“效能風暴”行動、“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專項整治工作結合起來,形成工作合力,創新方式方法,完善機制,不定期進行明察暗訪和隨機抽查,對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檢查。還可以派員參加與巡視事項有關的會議和活動,聽取被巡視部門和單位的匯報,查閱有關文件、會議紀要、財產賬冊等。

(3)觀察暗訪。暗訪檢查組由區紀委監察局牽頭,必要時協調相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派人參加。暗訪不定期進行,地點隨機確定。依法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檢查、詢問、記錄和錄像。

(4)專項檢查。由區紀委監察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適時開展專項檢查。同時,將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落實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年度檢查考核,進行集中檢查,采取問卷調查、滿意度測評、個別談話等形式對落實情況進行考評。

(五)信訪受理。設立舉報信箱,開通投訴舉報電話“12388”和網上舉報信箱,受理和處理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的投訴舉報,對群眾反映的違規問題進行嚴肅處理和回應。

第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步驟:

(壹)擬定監督檢查計劃,成立檢查組;

(二)向被檢查的部門和單位發出通知(暗訪除外),告知檢查的目的、要求、內容和程序;

(三)開展現場檢查;

(四)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形成監督檢查意見並反饋;

(5)檢查組應及時寫出檢查報告。

第八條監督檢查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各級紀檢監察組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區紀委監察局可指派下級紀檢監察組織對本級管轄範圍內的有關問題進行監督檢查,或交替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現場提示、反饋、公開曝光、下發整改通知書、跟蹤督導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並以適當形式對整改結果進行回訪。整改效果不好的,責令再次整改。

第三章責任追究和處理

第十條對違反規定的行為,綜合運用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嚴格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執行。

(壹)對違反規定的處理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在調查研究中違反規定去名勝古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在接待、安排上級單位和領導調查研究、工作檢查中,弄虛作假的,按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陪同人員超過規定人數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

(二)處理違反密切聯系群眾規定的行為。對不堅持領導幹部聯系點制度和落實定期走訪制度的,給予通報批評;對在“為民接村到戶富民”行動中脫離實際,利用職權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給予誡勉談話。

(三)違反精簡會議活動規定的處理情況。未經批準召開超過規定人數、規模和時間的會議,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對違反規定參加各類剪彩、奠基、慶典活動的,給予在場領導誡勉談話。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情況簡化文件簡報。文件簡報數量比上年增加的,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違反規定簽發文件的,由文件簽發人進行批評教育。

(五)違反改進新聞報道規定的處理情況。違反規定播放新聞報道,或者新聞報道超過規定字數,或者報道會議活動不符合規定報道要求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發布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

(六)處理違反巡回檢查規定的行為。違反規定增加出訪次數、時間、隨行人員,造成不良影響的,依照《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對違規封路清障的,對責任者進行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七)違反規定實行節儉的。對違規超標準接待、鋪張浪費,用公款參加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用公款搞相互走訪、送禮宴請,以開會、考察、會議、培訓等名義安排公款旅遊的,而不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設備等工作生活待遇規定的,依照《中國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單位“三公”經費比上年增加的,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廉政談話;違反規定懸掛條幅、擺放花草的,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

(八)對頂風違紀、造成不良影響者,先予辭退,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違反工作生活條件的不義之財,要限期追回,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造成公款浪費的,責令當事人限期退還用公款支付的費用,並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壹條。對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態度不堅決,工作敷衍塞責、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管轄範圍內問題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要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個人對監督檢查結果不滿的,有權向上級組織申訴,有關組織應當按規定進行核實和處理,並及時將結果告知本人。

第十三條紀檢監察組織應當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重要案件和重要措施及時向同級黨委、政府報告,並通過新聞媒體等形式通報監督檢查情況。

第十四條紀檢監察組織要註重學習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市委“十六項規定”、區委“十九項規定”,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第十五條紀檢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開展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擅自擴大檢查範圍,泄露監督檢查的相關內容,不得接受被檢查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任何形式的禮品、禮金和宴請。對違反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與中央、省、市紀委的有關規定不壹致的,按中央、省、市紀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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