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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發電稅收優惠政策

光伏發電補貼是每度電補貼三分錢。

光伏發電稅收優惠政策有以下兩點:

1、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太陽能發電新建項目條件的,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壹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2、光伏發電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百分之五十的政策。

光伏是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簡稱,是壹種利用太陽電池半導體材料的光伏效應,將太陽光輻射能直接轉換為電能的壹種新型發電系統,有獨立運行和並網運行兩種方式。

同時,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分類,壹種是集中式,如大型西北地面光伏發電系統,壹種是分布式,如工商企業廠房屋頂光伏發電系統,民居屋頂光伏發電系統。

太陽能優點有以下幾點:

1、無枯竭危險;

2、安全可靠,無噪聲,無汙染排放外,絕對環保;

3、不受資源分布地域的限制,安裝在建築屋面同時美觀的優勢;

4、無需消耗燃料和架設輸電線路即可就地發電供電;

5、能源質量高;

6、使用者從感情上容易接受且非常喜愛;

7、建設周期短,獲取能源花費的時間短;

8、從國家安全角度講,光伏發電可以實現家庭自己供給,避免戰爭帶來的毀滅打擊。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規定應予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中華人民***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9修正)》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太陽能利用系統與建築結合的技術經濟政策和技術規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技術規範,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

對已建成的建築物,住戶可以在不影響其質量與安全的前提下安裝符合技術規範和產品標準的太陽能利用系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特點和不同地區的情況,按照有利於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經濟合理的原則確定,並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的發展適時調整。上網電價應當公布。

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實行招標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是,不得高於依照前款規定確定的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水平。

第二十條 電網企業依照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範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

第二十壹條 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輸電成本,並從銷售電價中回收。

第二十二條 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壹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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