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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開展打擊違規參保補繳問題專項行動

據介紹,近年來,我省發現多起嚴重的違規補繳騙保案件,壹些中介機構通過網絡平臺大肆發布代辦補繳信息誤導參保人,影響了社保基金的安全運行,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

為落實國家與省有關規定,打擊違規參保補繳 社會 保險費騙取社保待遇行為,省人社廳決定開展此專項行動。專項行動主要打擊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違規辦理參保和補繳 社會 保險費問題,重點打擊八類行為。包括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等單位或個人為單位、個人違規參保繳費提供組織、介紹、代理、偽造材料等服務;在互聯網開展違規代辦補繳社保費宣傳;人社行政部門、社保經辦機構、稅務機關有關工作人員組織違規辦理參保補繳業務或者為他人違規辦理參保補繳業務提供便利;利用虛假勞動監察、勞動仲裁、法院裁判等法律文書辦理參保補繳;偽造、變造“知青”身份檔案辦理補繳;虛構勞動關系參加失業保險、偽造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材料騙取失業保險待遇;靈活就業人員臨近退休虛構勞動關系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他重大違規參保補繳社保費行為。

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希望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公司等有關單位主動對照自查,主動停止、糾正有關組織違規代理參保和補繳社保費行為,停止發布有關違規代理參保和補繳社保費的商業宣傳廣告。希望大眾傳播媒介、電信業務經營者、電商平臺以及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加強對有關中介代理補繳社保費服務信息內容的審查,發現存在違法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服務信息的,及時予以清理或者刪除。

對於虛構勞動關系參保補繳騙取社保待遇行為,人社部門將會如何處理?對此,省人社廳表示,虛構勞動關系參保補繳、騙取社保待遇是違法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各地人力資源和 社會 保障部門將加強與稅務機關、公安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的對接聯動,嚴厲打擊欺詐騙保和工作人員侵害 社會 保險基金行為,發現壹起、查處壹起。

監督舉報方式:

省人社廳表示,歡迎知情群眾通過電話、信箱、網站等渠道,向參保地人力資源和 社會 保障部門舉報或提供有關違法線索。舉報電話:(區號)12345。也可通過微信掃描以下二維碼查閱 社會 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指引。

鏈接:

關於對虛構勞動關系參保補繳騙取社保待遇行為的懲處的相關法律責任規定:

(壹)《中華人民***和國 社會 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 社會 保險待遇的,由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 社會 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 社會 保險金或者其他 社會 保障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四)《廣東省 社會 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壹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 社會 保險業務的,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 社會 保險費征收機構、 社會 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 社會 保險待遇的,由 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 社會 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 社會 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 社會 保險待遇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 社會 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壹)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勞動關系,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可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虛構 社會 保險參保條件、違規補繳,騙取 社會 保險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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