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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是如何規定的

壹、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三)規定: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企業從事上述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上述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項目,在減免稅期限內轉讓的,受讓方自受讓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後轉讓的,受讓方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的規定:“《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垃圾填埋沼氣發電列入《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16〕131號)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列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號)規定的“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範圍。企業從事垃圾填埋沼氣發電項目取得的所得,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依照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壹、關於居民企業選擇適用稅率及減半征稅的具體界定問題……(三)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並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0號)的規定,企業從事符合《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於2007年12月31日前已經批準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在該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新稅法規定計算的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期間內,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如企業既符合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又符合享受《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壹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條件,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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