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明確:1。從2008年6月起,企業應當購買並實際使用列入目錄的環保、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當年應納稅額少於抵免額的,可以結轉以後年度,但結轉年限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2.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置專用設備的票價稅總價,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增值稅和設備運輸、安裝、調試費用。3.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及過渡性稅收優惠規定減免的稅款後的余額。4.企業以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中扣除;企業用財政撥款購買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在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前抵扣。5.企業購買並實際投入使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專用設備,如自購買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或出租的,應在專用設備停止使用當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並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扣當年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當年應納稅額少於抵免額的,抵免額可以結轉以後五個納稅年度。6.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情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有關部門,適時對《目錄》中的項目進行調整和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對《目錄》進行更新。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信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10]256號)規定,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在其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納稅人購買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範圍內的專用設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環保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二條規定,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設備投資不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設備投資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價稅合計。企業購買專用設備並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以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為準。
4.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明確,《實施條例》第壹百條規定的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包括承租人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上述專用設備, 並且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設備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企業,且符合規定條件。 融資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所有權未轉移給承租人企業的,承租人企業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優惠待遇,並補繳企業所得稅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