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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免稅銷售收入如何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征收增值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016號第18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壹般計稅方法, 並根據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的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計算銷售金額。 銷售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總價及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抵扣的地價)÷(1+11%)。銷項稅額=(總價及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抵扣的地價)÷(1+11%)×11%。

也就是說,在壹般計稅方法下,增值稅的銷售額與土地增值稅的結算收入是不壹樣的,即增值稅中被土地價格沖抵的銷項稅額要重新調整,計入土地增值稅的結算收入,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舉個例子,A公司增值稅銷售額800萬元,銷項稅額88萬元,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110。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轉讓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值稅銷售額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壹致。對於預繳稅金,無法確定預繳時清算項目扣除的土地價款,因此對預繳稅金采用簡化計算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依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依據=預收款-應預交增值稅。例如,某房地產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取得預付款1165438+萬元,不含稅收入為:165438+萬元÷ (1+01%)。根據上述公式,預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1110萬元-30萬元= 10.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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