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額=(總價及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抵扣的地價)÷(1+11%)。銷項稅額=(總價及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抵扣的地價)÷(1+11%)×11%。
也就是說,在壹般計稅方法下,增值稅的銷售額與土地增值稅的結算收入是不壹樣的,即增值稅中被土地價格沖抵的銷項稅額要重新調整,計入土地增值稅的結算收入,要繳納土地增值稅。舉個例子,A公司增值稅銷售額800萬元,銷項稅額88萬元,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110。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轉讓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值稅銷售額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收入壹致。對於預繳稅金,無法確定預繳時清算項目扣除的土地價款,因此對預繳稅金采用簡化計算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依據:預征土地增值稅的依據=預收款-應預交增值稅。例如,某房地產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取得預付款1165438+萬元,不含稅收入為:165438+萬元÷ (1+01%)。根據上述公式,預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為:1110萬元-30萬元= 1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