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生物質能源開發利用涉及木材經營、加工、運輸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木材,包括原木、鋸材、竹材、單板、木片、枝椏材、薪材(含柴炭)、樹蔸、胸徑5厘米以上的移植樹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
工商、稅務、公安、交通、鐵路、航運和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木材經營、加工和運輸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木材經營與加工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生態優先、節約資源的原則,編制木材加工行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 編制木材加工行業規劃應當以下列條件為依據:
(壹)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
(二)市場需求情況;
(三)當地現有森林資源和外來木材利用狀況;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設規劃;
(五)地方木材加工傳統工藝水平。
木材加工行業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年限、加工企業種類和加工廠(點)數量、規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內容。限制初級加工項目和以原生闊葉樹種為原料的加工項目。第七條 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請《廣東省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以下簡稱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但是,村民利用合法來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農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第八條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統壹監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實行壹廠(店)壹證。
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核定經營、加工的方式和產品種類、規模、地點、有效期限等具體項目。第九條 申請木材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合法的、與其經營規模相匹配的木材來源渠道;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
(三)經營原木的,應當配備木材檢驗員;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 申請木材經營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
(二)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木材來源渠道證明;
(四)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五)經營原木的,應當提交木材檢驗員證和聘請木材檢驗員合同書。第十壹條 申請木材經營許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 申請木材加工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當地城鄉規劃、木材加工行業規劃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與其加工規模相匹配的木材來源渠道;
(三)有與其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加工場所;
(四)有與其加工規模相適應的設備、技術人員;
(五)工藝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對原材料供應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3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還應當建立有能夠供應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第十三條 申請木材加工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請表;
(二)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木材來源渠道證明;
(四)固定經營場所證明;
(五)與其加工規模相適應的設備、技術人員名錄和木材檢驗員證、聘請木材檢驗員合同書;
(六)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機構編制的木材加工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還應當提交具有甲級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出具的項目建設設計文件和原材料供應的可行性報告。申請年加工木材能力3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還應當提交建立有能夠供應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證明。第十四條 木材加工許可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壹)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萬立方米)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許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地級以上市直屬國有林場申請木材二次加工許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萬立方米以下(不含1萬立方米)的木材初級加工許可,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省直屬國有林場申請木材加工許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