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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企業家協會章程

廣東省企業家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廣東省企業家協會是以省內各類企業的企業經營者為基礎,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和新聞工作者參加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二是依法參與省級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企業經營者與勞動者關系和諧;根據《廣東省企業和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保護廣東省企業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團結和凝聚企業界和社會各界人士,以服務企業經營者為己任。 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營者守法自律,充分發揮其橋梁紐帶作用。 協調企業家與政府、企業家與企業家、企業家與社會、經營者與勞動者的關系,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強化綜合服務功能,通過多種方式、多種形式切實為企業家服務,努力促進我省自主創新和節約型企業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任務

第六條本協會的任務包括:

(壹)依法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地方立法和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制定,反映企業經營者的意願和權利。

(二)依法代表企業經營者參與省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協調勞動關系,促進職工與企業經營者的和諧合作。

(三)依法指導和協調地方各級企業家協會,參與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落實基層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四)指導和協調地方各級企業家協會依法保護經營者權益的工作,指導和幫助經營者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五)教育引導經營者遵紀守法,承擔社會責任,在尊重人權、勞動標準、員工權益、環境保護、誠信經營、公益事業、企業自律等方面做出貢獻。

(六)積極協調企業家與政府、企業家與企業家、企業家與社會的聯系與合作,促進我省企業快速健康發展。

(七)組織現代企業理論研究,總結推廣企業管理現代化成果,按照有關規定參與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企業家,提高全省企業管理水平。

(八)為企業和企業經營者提供培訓、咨詢、信息、商務、新聞出版等服務,提升廣東企業競爭力。

(九)開展與國內外雇主組織和其他企業集團的交流與合作;組織省內企業與國內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十)積極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個人成員

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加入,履行會員權利和義務,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企業經營者,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1)各行業、各所有制企業主要負責人;

(2)各地區、行業協會、企業集團及相關負責人;

(三)經濟研究機構的專家學者;

第二,榮譽會員

在我省商界、經濟界有重要影響或具有豐富經濟工作經驗的有關領導,省內外知名人士,港澳商界、經濟界知名人士,熱心支持和為我會發展作出貢獻的國際友人、海外僑胞和港澳臺同胞,經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審核批準,可授予高級顧問、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常務理事、名譽會員等稱號。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2)經執行主席會議批準;

(3)會員證須由本會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被選舉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4)享受本協會提供的服務;

(五)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六)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自願入會,自由退出。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承辦協會委托的工作;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向本局提供研究成果、研究報告及相關資料;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局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七)協助和支持本協會的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對不遵守章程的會員將進行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予以罷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行使職權。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二)選舉或者罷免董事;

(三)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

(四)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對本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推遲換屆選舉的,由董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貿委和廣東省民政廳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理事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決議必須由出席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七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協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和會長;

(四)聘請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名譽會員,定期報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五)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和調整,理事的增補和調整應定期報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六)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八)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壹次,必要時以通訊會形式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才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會員大會和會員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和調整,副會長、常務理事的增補和調整定期報理事會批準,理事的增補和調整定期報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四)增設高級顧問、名譽會長、顧問、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名譽會員,定期報理事會批準;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壹次,必要時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協會建立執行機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實行會長領導下的分工協作責任制,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辦公會議成員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他們的主要職能和權力是:

(壹)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個別理事、執行理事、顧問的增補和秘書處領導成員的調整,增補和調整情況定期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審議批準名譽理事的聘任和名譽理事的授予,並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批準;

(四)決定或者批準設立秘書處;

(五)批準部門負責人和副秘書長的任命;

(六)批準執行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各機構的職責;

(七)批準秘書處年度工作計劃;

(八)決定和組織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議;

(九)決定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審議的議案;

(十)研究處理急需處理的重大問題。

執行主席辦公會議處理需要緊急處理的重大問題時,應在處理後寫出專題報告,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具備與崗位相適應的政治素質、領導素質和業務能力;

(三)本會會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歲。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0歲。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如需超過最高工作年齡,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報廣東省經貿委、廣東省民政廳批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或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經貿委和廣東省民政廳審批。

第二十六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執行機構的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執行機構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合同和重要文件;

(四)代表協會處理重要事項;

(五)對副會長、常務理事、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的增補或調整提出建議;

(六)對新壹屆理事會執行機構的領導提出建議。

(七)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秘書處是協會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秘書長協調工作制度。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能和權力:

(壹)負責協調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

(三)協調下屬單位的工作;

(四)聯系和協調地方各級企業聯合會的工作;

(五)制定秘書處的設立或調整方案;

(六)編寫或修改執行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各機構的職責;

(七)對秘書處成員的任免提出建議;

(八)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建議;

(九)負責組織協調協會的重大活動。

(十)處理行長授權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由協會執行機構提出設立分會的具體方案;

(二)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的具體方案;

(三)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三十條本會建立中國* * *產黨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生產者黨章程的有關規定開展活動和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不領導協會的業務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三)本協會所辦下屬單位的管理費、利潤和分紅;

(4)政府資助;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6)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接受法律法規不允許的捐贈。

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以及會員的詢問。

第三十三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團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回,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協會應當在規定時間向登記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壹條協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應當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廣東省經貿委審議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定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終止本會的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廣東省民政廳審批。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協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於2007年10月28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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