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售其開發的商品房,可按季度辦理納稅申報,在季度後10日內就上季度商品房出售發生數申報,同時繳納土地增值稅。出售不同計稅單位項目的商品房應分別計算申報納稅。
已預繳土地增值稅的,在該項目(指作為基本計稅單位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結算季度後10日內,納稅人應對已出售部分按成本實際發生數清算土地增值稅,進行納稅申報。該項目全部轉讓完畢時,納稅人應於季度後10日內作項目納稅申報,進行土地增值稅結算。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契約簽訂後的7日內辦理納稅申報,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前繳納土地增值稅。屬委托有關部門代征的,代征單位應按月匯總於次月10日內向稅務機關結報土地增值稅稅款。第七條 計稅辦法: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進行成本核算時最基本的成本核算項目或成本核算對象為單位計征土地增值稅。
預售商品房的,可按簽訂買賣契約的預售商品房的價款和該項目建築面積單位預算成本計算出應征預售房的稅額,然後按實收的預售款占其房價款的比例,計算預征土地增值稅,項目竣工結算後,按實際成本發生數進行清算。
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轉讓已竣工房產,基本計稅單位的房地產未全部轉讓的,對已轉讓並取得收入的部分,應按土地面積或房產建築面積分攤成本費用,計征土地增值稅。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轉讓房地產,應以其每次轉讓同壹項目的房地產為計稅單位。對同時轉讓不同地點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地產項目,應分別計稅。第八條 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屬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應到縣以上(含縣級)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有關免稅手續。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不論是應稅項目或是免稅項目,均應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權屬轉移手續。第九條 土地增值稅其他征收管理事項,按《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