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34號)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並隨工資薪金壹並發放的福利補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不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費補貼,視同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稅前扣除。因此,貴公司發放的交通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
問:企業給員工統壹體檢,產生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提供的醫療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種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支付給業務領域職工的醫療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的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貼、取暖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助、救濟費、職工食堂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員工福利費的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問:企業為取得免稅收入而發生的成本、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規定:“六、論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扣除。
問: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為在本企業就業或任職的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超出部分不予扣除。”因為退休人員不屬於文件規定的企業在職職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問: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財政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51)第二條規定,企業按照規定繳納並經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和經國務院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 自治區、直轄市及其財政、物價部門,不符合上述審批權限的企業繳納的基金和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問:稅務稽查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嗎?
答案: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壹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說的稅種,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及其附加以外的所有稅種。”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稅務處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第六條規定:“關於以前年度可抵扣支出的稅務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對於企業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費用,按照稅收規定應當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經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後,允許對該項目的年度計算扣除進行補繳,但補繳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繳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在企業進行專項申報和說明後,允許扣除,但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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