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
(二)滿足社會公***管理需要,合理補償管理或者服務成本,並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原則;
(三)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可持續發展原則;
(四)符合國際慣例和國際對等原則。第五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收費公示、收費報告和收費評估等制度。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職權範圍內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管理,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第二章 設立項目與制定標準第七條 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應當有下列依據之壹:
(壹)法律;
(二)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
(三)國務院財政部門與價格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章、規定;
(四)省的地方性法規。第八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依據已經明確具體收費對象、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依據未明確具體收費對象、收費範圍和收費標準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資源類收費、公***事業類收費以及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收費,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列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立並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職業資格考試,其實踐操作科目,可以由省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成本補償原則確定具體考試費標準;
(三)其他收費,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 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廣泛聽取收費對象和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的意見。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公開征求意見、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第十壹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的收費標準具體方案應當包括相關成本測算等內容。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或者批準收費標準具體方案,應當開展成本審核。第十二條 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當按照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管理權限、程序予以批準。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設立依據被廢止或者修改,該收費項目同時取消的,收費單位應當自收費項目取消之日起停止收費。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編制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
市、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照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匯總本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開。
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實行常態化公開,並動態調整。第十四條 收費單位應當在收費場所、門戶網站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主體、計費單位、收費依據、收費範圍、收費對象、減免規定、監督舉報電話,並及時更新。
未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公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交和舉報。第十五條 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開具非稅收入票據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憑證。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應當按照規定上繳,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