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壹:通過關系解決企業的稅務問題
盛華房地產公司房產銷售火爆,每年實現3億元的銷售額,為了規避金額龐大的土地增值稅。
公司老總通過關系與當地稅務局領導“協調”,並達成減免50%土地增值稅的意向,但未取得稅務局下達的正式認可文書,而是采取由上而下的層層打招呼的形式獲得默許,盛華房地產公司會計也未將該筆稅款反映在賬面上。
兩年後稽查局進行稅務稽查,認定該企業應納未納土地增值稅行為屬於偷稅行為,查補欠稅並處罰金多達6000萬元。面對巨大的稅務損失,老總追悔莫及,不得不思考這樣壹個問題:利用關系能最終解決企業稅務問題嗎?
這是中國的現狀,許多企業老總特別是壹些大企業老總都有壹些社會關系和稅務資源,他們在遇到棘手的涉稅問題時,往往第壹反應就是托關系、找路子解決問題。在現實中的確有些問題能以這種方式解決,但往往留有許多看不見的隱患,這種非基於法理的解決方式,最終有可能會付出“亡羊補牢”的沈重代價。
誤區二:財務可以處理好涉稅問題
企業未發生稅務處罰,並不代表企業就沒有涉稅問題。隨著國家稅收征管力度的加強,企業發生涉稅問題的幾率正在增加:壹方面,稅法的浩瀚繁雜以及稅收環境的不斷變化,使財務人員很難準確而系統地掌握稅法並及時有效地調整企業的涉稅行為;另壹方面,企業老總忙於經營,壹般不太關註財務或對財務不熟悉而疏於管理,財務往往片面追求稅負最小,主觀上易於導致偷漏稅行為的發生。雖然企業稅務存在著壹定程度的“模糊而又可爭取的節稅空間”,但財務人員沒能及時發現並通過與稅務機關積極溝通以爭取最優惠的稅收界定,這可能使企業財務人員在涉稅問題上力不從心。
在企業財務實踐中,限於時間和精力,財務人員往往不能夠全面理解和把握稅收政策,而過高地要求他們創造性運用稅收政策並進行合法納稅籌劃,幾乎就是壹種奢求。因此,當企業遇到棘手的涉稅難題,借助中介機構或專家的智慧和力量往往可以規避風險,正確解決企業稅務問題,這可能是壹種最為便利、最為節約的解決模式。
誤區三:請稅務代理就壹定可以少繳稅
壹些企業老總雖然有請稅務代理專業理稅的意識,但對稅務代理的真正理稅作用的認識還有許多偏差,最普遍的就是認為請了稅務代理後企業納稅就壹定比沒請稅務代理要少。在企業老總心目中,被聘請的稅務代理機構通過與稅務局的關系和專業知識技能使企業納稅降低,稅務代理是疏通稅企關系的壹個橋梁,稅務代理是幫助企業實現“合理”避稅的工具。
但企業老總沒有意識到,企業納稅的多少,即企業稅負的高低是依據國家的稅法並最終決定於企業自身的經營活動的,並不是企業納稅的多少決定於稅務代理的稅收資源及稅企之間的關系融洽程度。但是,企業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實際生產經營活動,借助於稅務代理的事前籌劃、事中指導、事後減免等專業操作途徑,是可以追求合理降低企業稅負,實現最大化的節稅效益。
誤區四:行政許可法實施後企業就沒有涉稅風險
隨著《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壹系列文件取消和下放了多項涉稅管理項目的審批權,企業的納稅自主權擴大了,納稅審批程序減少了。因此許多企業老總直觀地認為,企業有了更多的納稅事務自由裁量權,企業幾乎就沒有涉稅風險了。其實,這是壹種誤解,行政許可法對企業而言是壹把雙刃劍,從深度的稅務角度觀察,納稅人的涉稅風險加大了,因為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在享受自由申報權的同時,也要對納稅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譬如,企業對彌補虧損的處理事項,在彌補虧損審批未取消之前,許多地方稅務局都規定:企業虧損年度的虧損經過中介機構的審計後,由稅務局對企業核發壹個彌補虧損認定書,認定企業當年度的虧損數額。彌補虧損審批取消後,稅務局只對彌補虧損的結果進行核實和稽查,對企業虧損的認定差異作出的滯納金及罰款處理就是企業面臨的實實在在的稅務風險。
因此,不論出於何種原因,企業對納稅事務的裁量尺度的把握與稅務局有壹定出入或存在較大偏差時,就會面臨被處罰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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