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二、三類企業扣除標準提高到30%。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10月2016日至1日至2020年2月31日,開展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不得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關聯企業可按分成協議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簽訂《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之壹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部分或全部扣除。在計算企業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對方可按上述方法將向企業收取的廣告費和業務推廣費剔除。
五、廣告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2009〕202號)第壹條規定,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銷售(營業)收入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條規定:
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實際扣除2%;超出部分可以無限期結轉到以後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