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扣除,超過部分向以後結轉。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納稅人申報的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廣告是經過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經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3)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壹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規定,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廣告費。
納稅人每壹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同時還規定,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對部分行業的廣告支出稅前扣除標準作以下調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壹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5、其他企業的廣告費用扣除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國務院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取消了上述對部分行業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該審批事項後,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用支出的稅前扣除標準,應按照現行規定執行。特殊行業確需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廣告費的納稅籌劃有下列幾種途徑:
(1)未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轉列業務宣傳費。對不符合廣告費扣除的上述三個條件者,可考慮按業務宣傳費列支,以免被稅務稽查機關剔除,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可合並計算,總額在當年度銷售收入15%以內部分可以扣除;
(2)履行申報手續。企業應及時履行手續申報廣告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須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
(3)取得合法憑證。取得合法憑證為納稅籌劃最起碼的條件。廣告費的列支,除應註意取得正式發票和有關附件等外來憑證外,尚應註意保存廣告樣張,以免查賬時遭稅務稽查機關質疑,此點常為企業所忽略,須特別留意。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申報扣除廣告費,須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
(4)必須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廣告,並通過壹定的媒體傳播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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