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中所說的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利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程序控制系統,包括傳真機和復印機。
固定資產折舊如何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1,房屋及建築物,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和家具,5年;
4、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因此,計算機和服務器屬於電子設備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辦公桌椅作為家具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固定資產折舊的特殊情況:
1.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尚未結算完工的,暫按估計價值入賬,計提折舊。在辦理完竣工決算手續後,將按實際成本調整原暫定評估值,無需調整原計提折舊額。本期計提的折舊作為本期成本費用處理。
2.在裝修過程中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計提折舊。改造工程轉化為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後,按照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3.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金額計提折舊,折舊金額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