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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昌順捷五富通貿易有限公司是什麽公司

2005年趙德強和他的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扶貧支農”的旗號,利用非法傳銷手段,壹年時間吞掉全國50多萬人2億元“入門費”,趙德強也因此被判有期徒刑5年。2011年,沈寂了6年之後,趙德強以註冊資本壹億元人民幣的昌順捷五富通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總裁身份“重現江湖”,數月時間把壹家名不見經傳的山茶油產品賣到了每公斤260元,並向消費者許下了令人心動的返利承諾。那他的終極目標究竟是什麽?請看記者調查——

近期有市民反映,廣西市場上出現了壹款產自巴馬的高端山茶油,壹盒兩瓶裝3.6升的食用山茶油售價高達936元,平均壹公斤售價超200元,是市場上茶油平均售價的五六倍。更奇怪的是,買茶油後的7個月裏,消費者可從賣茶油的公司依次獲得120元、140元、160元、200元、240元、300元和400元的補貼,合計1560元。換言之,消費者消費壹盒茶油,7個月後還可賺624元。如果消費者連續12個月每月買壹盒油,該公司將在18個月裏,分次給予2.982萬元補貼,而消費者僅僅投入1.1232萬元,賺錢還白吃了12盒油。

如此怪異的經營現象讓人不解。作為全國食品行業的專業媒體,本報記者為此進行了更深入的調查采訪。

采取這種奇怪經營模式的就是昌順捷五富通林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順捷公司)。

記者來到廣西南寧市中越路7號東盟財經中心,在B座905室找到了在這裏租賃辦公的昌順捷公司。在辦公室進門處的墻上醒目的掛著該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各類證照。不足200平米的辦公擠滿了來自全國各地各種口音的人。會議室內壹女子正對各地來的“投資意向者”講述公司運作模式。十多張卡座內,電話聲此起彼伏,接待人員忙個不停。公司的墻壁上掛滿了國家領導人對發展茶油事業的指示和各類宣傳標語牌。

記者的到來沒有引起任何人的註意和懷疑。在壹小時之後,記者以投資者的身份,與該公司總裁趙德強進行了面談。

昌順捷公司在巴馬和東蘭的山茶油基地是否擁有所有權?面對記者的咨詢,趙德強壹直轉移話題,避而不答。記者壹再追問,趙德強解釋,公司倡導“公司+基地+農戶(或油茶專業合作社)”的油茶產業發展模式。昌順捷公司、金XX林業發展有限公司和廣西巴馬縣萬XX茶籽發展有限公司是獨立法人,三方僅是合作關系。具體分工職責是:昌順捷公司負責油茶種植、茶油產品銷售及市場營銷策劃、實施以及負責組織林農采收成熟油茶果,提供給萬XX公司進行生產,同時負責銷售萬XX公司提供的茶油產品,購買金XX公司提供的油茶樹苗,發給林農種植。金XX林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培育、采購優良油茶種苗,保質保量及時供應,並協調供油廠家保質保量供應。廣西巴馬縣萬XX茶籽發展有限公司負責收購昌順捷公司與林農采收的油茶果,加工精煉,生產系列產品,並對產品質量負責,確保及時供應。而據該公司提供的數據稱,其在東蘭縣和巴馬縣僅有油茶育苗基地100畝,其他項目都是在建或擬建中。

綜合以上情況可以看出,實際上昌順捷公司對這些所謂的茶油基地沒有所有權,自己本身沒有壹條生產線,也沒有任何生產能力,純粹是在炒作其他公司的產品。這壹點也在東蘭縣和巴馬縣林業局給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廳的復函中得到了證實。

記者采訪了南寧市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專家,專家看了該公司的有關材料後說,國家嚴格掌控企業註冊資金,是為了在交易過程中保障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企業註冊資金應遵守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原則。該公司沒有自己的生產基地,沒有自己的產品和品牌,甚至辦公場地也是租來的,如果註冊資金發生變化,那壹旦資金鏈斷裂,所有參與人員將是竹籃打水壹場空,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證。

這款被昌順捷公司稱作“很神奇,健康的人吃了強身健體,不健康的人吃了能治病”的金月亮山茶油的真正價值到底是多少?

記者多方輾轉與該公司負責南寧片區的業務負責人小李取得了聯系。

記者:“最近被壹群老人家和昌順捷公司炒得挺熱的那款山茶油什麽價?”

業務負責人小李:“哪種規格的?”

記者:“就是那款3.6升壹盒兩瓶裝的。外面賣936元的那種。”

業務負責人小李:“那種批發價是150元壹盒,妳們進貨的話要現金結算。”

隨後記者以“需要向領導匯報,以後聯系”為由掛斷了電話。

真相更加撲簌迷離。

壹盒實際成本不到150元壹盒的普通山茶油,被昌順捷公司賣到了936元。同樣品質、同樣分量、同壹廠家生產的只是包裝不同的產品,消費者為何不量力而行選擇售價不到30元/斤的,而偏偏要去買那近似於“奢侈品”的產品?哪個環節提升了中間的這部分價值差異?誰為中間這段利潤付出了勞動並為此埋單?壹個單純的銷售環節能夠創造如此高的附加值嗎?

昌順捷公司解釋說,茶油是高檔保健食用油,定價本應高過橄欖油,並且油料市場已放開,現行茶油銷售定價可推動油茶產業發展。此外,現行茶油銷售價含種植專項基金,是激勵措施與市場機制的有機結合。該公司強調,茶油是高級食用油,對茶油的定價權已經交由市場調節。2009年後的茶油市場價格不斷攀升屬正常現象。因此,該公司結合油茶市場發展現狀和消費特點、消費需要確定所銷售的茶油定價為936元/盒(3.6L/盒)是合理的,沒有違反市場經濟規律,更不屬違法行為。

有學者指出,沒有任何的中間附加勞動,僅是壹個直接銷售,產品價值憑空提升了五六倍,這個不著邊的價值憑空增值凸顯出營銷模式的異常。

買茶油能返利?針對這個問題,昌順捷公司給出了答復。

昌順捷公司稱,該公司銷售方案使消費者“充滿信心,會有連續消費欲望”。當月,第壹人買壹盒;下個月,第壹人必然再買壹盒,並且至少有壹個新人購買……壹直增加,將呈圓周運動。該公司推算說,這個月,第壹人買壹盒,收入936元;下個月,第壹人又買壹盒,第二人也買壹盒,收入1872元,給第壹人120元補貼,剩余1752元;第三個月,第壹人和第二人各買壹盒,又有兩個新人,***賣4盒,收入3744元,給第壹人140元、第二人120元補貼,剩余3484元……前3個月銷售純收入6172元,公司的收入壹直大於支出,永不停息。

不難看出,這個理論的成立建立在“第壹人必然再買壹盒,並且至少有壹個新人購買”的基礎之上。關鍵是誰來保證“第壹人必然再買壹盒,並且至少有壹個新人購買”。那昌順捷公司又以什麽來保證這樣壹個主觀想象十分美好、壹廂情願的鏈條不會斷裂呢?所有的成功均建立在壹個並不靠譜的假設和推斷上,那這個理論怎麽能成立呢?

據昌順捷公司提供的數據表明,壹盒茶油的成本為200元,售價為936元,7個月後返給消費者1560元,目前公司***有178家分公司。據此計算,昌順捷公司賣壹盒油將虧824元(936-1560-200=-824)。目前,該公司有178家分公司,每家分公司有17名職員,每名職員每月必須買壹盒油,7個月後昌順捷公司僅這壹項虧損就將近250萬元。該公司還規定,壹個分公司壹年內平均每個月銷售量必須超過390盒,僅分公司月均虧損就高達1.36億元。該公司有1000余家營業店,壹個月下來,1000余家營業店的虧損額更是天文數字。

昌順捷公司的資料顯示,該公司目前需要固定支出的還有:4000畝油茶基地(每畝每年需投入1875元)、人員工資(含獎金等)和應依法向國家繳納的各項稅費等多項費用。而2009年廣西自治區林科院油茶研究所測算得知,即使將優良的油茶品種種在適合的土壤中,再精心管理,壹畝油茶收回成本也需要10到11年。因此,昌順捷公司種植的油茶越多,投入的資金就越多,而這家剛成立壹年多的公司,在油茶種植方面幾乎沒有收入,還要給茶農發放大量補助。

有學者指出,實際上,昌順捷公司就是運用產品不停的消費,來達到重復獲得利益,然後再進行分配的目的。該公司之所以把返利分為7個月甚至18個月,那是因為他需要時間差,是因為公司永遠欠著別人錢,只是還沒到期還錢而已。因此該公司規定返利只能按月發放,盡可能拖延還錢的時間,同時吸引後面更多的人加入。因為是金字塔組織,後面的人永遠比前面的人多,後來的錢就可以補上之前的窟窿。因此,昌順捷公司對下屬機構的業績和返利時間有嚴格的規定,通過這樣來形成壹個求市場重復消費的圓圈。員工為了完成業績、獲得利潤,必須不停的購油。由於該公司的利潤是逐月返還,得到的返利永遠不夠購油的支出。

對此,該公司法律顧問解釋說公司會對後續的營銷工作進行調整,並提出6年壹個周期大循環的理念。但是,因涉及商業秘密,有關資料不能提供,並聲稱湖南有家公司正準備模仿他們的營銷模式。

那昌順捷公司的行為是不是傳銷呢?

2005年11月1日施行的《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屬於傳銷行為。

對此,昌順捷公司在《關於我公司經營相關問題的答疑》中給出了如下解釋:公司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山茶油產品,屬於企業合法的經營行為,沒有“發展人員”的行為。公司也沒有要求購油的消費者發展其他人員作為其下線參與活動。公司給予購油消費者的是補貼獎勵而不是報酬。凡購油的消費者,其均沒有“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情況。公司是按參與活動的購油消費者本人購油的次數和數量為依據發放支付補貼獎勵,沒有要求購油的消費者以交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該公司強調,根本不存在購油的消費者的被發展人員,是否購買山茶油產品,完全是消費者自己的行為。公司的經營模式貫徹落實了“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社會參與”的政策精神,完全是“依法、自願、有償”的合法營銷策略,絕對不屬傳銷。

那真實的情況是這樣的嗎?在《昌順捷五富通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經營模式若幹問題解析》壹文中,該公司對員工的工作要求有這樣的規定:……積極參與完成所在單位的銷售任務(公司按年度銷售量考核下屬分支機構,平均月銷售指標為390盒以上)。員工應積極帶頭購買山茶油食用,每月最少1盒……

那麽,員工每月購買的價值936元的產品最終流向了哪裏?有學者指出,消費者或者該企業員工的購買行為其主要目的是為了投資,而不是為了真實的消費。就我國目前的消費水平和購買能力來講,對為了每瓶600多元返利就趨之如騖的消費者或員工來講,他們每月自己都能或者都舍得將這近似於“奢侈品”的山茶油全部吃完嗎?據記者調查,大部分人選擇囤積或轉手銷售,而自己還是吃花生油或大豆油。很明顯,如果吃不完,那這山茶油只能是通過二次推銷繼續流向了不是員工的消費者。通過這個隱蔽的“二次推銷”,昌順捷公司將傳統的傳銷公司直接拉人頭變異為公司員工在市場被逼進行的二次銷售。再者,二次銷售進入消費者手中的山茶油也能被每月消費嗎?如這名新增的消費者不能進行縱向的逐月繼續買油,那麽,公司員工的“二次銷售”必須進行橫向推廣。

昌順捷五富通公司規定,各地(縣)分公司、營業部設經理1名、副經理2名,顧問5名(不含兼職顧問),會計和出納各1名,其他職員7名,***17名。在這裏,不存在傳統傳銷公司使用的“拉人頭”和“發展下線”的做法,全部轉變為“分公司”、“直營店”、“公司員工”和購油的消費者等更為隱蔽的身份。基層公司“17名員工”的購買能力成為基本運營保障。簡言之,就是要公司職員不停地自己購油或推薦別人購油,不斷循環。如果公司員工無力繼續購油而且不能發展新的客戶,這個“金字塔”將會立即轟然倒塌。

記者詢問該公司總裁趙德強,萬XX茶籽發展有限公司的產能能否跟上。如果這個項目全面鋪開後,是否有那麽多的山茶油產品供應。趙德強只解釋說公司已有周全考慮,但壹直不介紹具體方案。記者壹再追問,趙德強說了壹句我們還在采購其他農產品,油不夠了可以用其他產品代替。

由此可見,承擔了昌順捷公司經營理念載體並聲稱有各項國家政策扶持的所謂是山茶油項目不過是壹個可以隨時放棄的噱頭。

南寧市社會科學院經濟學專家指出,昌順捷公司的經營模式就是典型的“返利式傳銷”,符合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中關於傳銷行為認定的多個構成要件。他也正是利用了壹些市民不勞而獲的貪念,加之有“長壽之鄉”出產的山茶油這個被賦予多種功能的“奢侈品”作掩護,才使得這個騙局的雪球表面看來合理並在初期越滾越大。

我們再來回顧壹下趙德強曾經“導演”過的“瑪雅神話”,看看當年的“瑪雅傳銷案”和如今的“買油返利”之間有沒有某種內在的關聯。

趙德強出生於廣西大新縣,1994年從部隊轉業到南寧市賴氨酸廠工作。1999年,辭職下海的趙德強在南寧市大學路租了兩間房子,出資18萬元成立了廣西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1年10月26日,廣西瑪雅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瑪雅公司)經工商部門註冊登記成立,註冊資金100萬元,法定代表人趙德強,趙德強與趙德光、韋方華、莫耀贊、鐘莉仙是公司股東,瑪雅“生物霖”是該公司主要產品。2003年11月,瑪雅公司的股東韋方華、莫耀贊、鐘莉仙變更為趙艷梅。2004年5月,按照趙德強的決策,瑪雅公司實施“扶貧支農”活動,即以銷售該公司“生物霖”產品為名在各地設立地(市)、縣(市)批發管理商、經銷店及招聘業務員,以17個月17次領取回報作為1個活動周期,參與者以人民幣288元或900元認購8瓶或50瓶“生物霖”產品即可獲得業務員資格。參與者在取得業務員資格後6個月內分6次獲得瑪雅公司返還的***計1060元或1431.90元“宣傳擴大試用經費”。此後業務員要在第7次至第17次獲得588元或619.88元直至19988元數額不等的“補貼(含紅利)”,就必須按照瑪雅公司的要求不斷發展下線業務員。參與者發展的業務員越多,獲得的補貼越多,其中交納288元的17次就可累計獲得補貼9.7萬元。瑪雅公司還規定,按照發展下線業務員的人數,業務員可以晉升為業務主管、業務經理、業務總監及高級總監,上述人員可從下線業務員的營銷業績中獲取提成。2004年5月至2005年4月間,瑪雅公司采用《事業手冊》、《營銷指南》等方式對“扶貧支農”營銷模式進行廣泛宣傳,並在廣西、貴州、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吉林等地實施,經營數額巨大,僅扣押在案的經營數額就達14609806.37元。

2005年,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瑪雅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參與,參與人員以認購商品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並以此獲取回報。同時,在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1998年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工商局等部門關於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非法經營活動意見的通知》第二條第(壹)、(二)、(六)項的規定,屬傳銷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的規定,該公司的傳銷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趙德強、黃朝君、趙德光、趙艷梅、黃洋屬瑪雅公司從事非法經營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均應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刑罰。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百三十壹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判處廣西瑪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罰金三百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趙德強、黃朝君、趙德光有期徒刑五年、三年、三年,並處罰金;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趙艷梅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黃洋罰金五萬元。

2010年,當年的“瑪雅傳銷案”主犯、沈寂了5年的趙德強搖身壹變,成了註冊資金壹億元人民幣的昌順捷公司的法人代表,全面開展“買油返利”營銷活動。

那昌順捷公司的經營理念究竟是源於哪裏的研究成果呢?該公司法律顧問介紹說是源於《消費資本論》。《消費資本論》由陳瑜教授提出,但是在我國經濟學界褒貶不壹,有學者稱其“沒有收到對我國經濟發展促進作用的正面效應”,反而被“返利式傳銷”組織奉為“聖經”。有專家指出,消費對經濟有促進作用,但是個人的資本積累不會在消費中產生,消費行為也不可能成為投資行為,不管是資本主義還是社會主義,積累的資本都是自身剩余價值的資本化,消費行為本身不能創造剩余價值,更不可能轉化為資本。因此,這個理論違背了馬克思主義資本積累的壹般規律原理,其假設的前提就是錯誤的,因而核心內容也是不科學的。

廣西某上市公司營銷高管指出,在昌順捷公司策劃實施的營銷實踐中,“扶貧支農”換成了“買油返利”;“生物霖”換成了“山茶油”; 288元或900元認購8瓶或50瓶“生物霖”的“入門費”換成“936元或11232元購買壹盒或12盒山茶油”;“業務員”替換成了17名“公司員工”;業務主管、業務經理、業務總監及高級總監替換成各地(縣)分公司、營業部經理、副經理、顧問、會計和出納……但昌順捷公司整體運作理念不變,回報分紅、返利方式不變。究其本質,“天價山茶油”實質上就是瑪雅傳銷案中“生物霖”的翻版。

在昌順捷公司的各項解釋和說明中,動輒引用國家和廣西區政府的有關文件,具體詳細到了第幾頁第幾段。給人壹種事事有依據、條條有規章的感覺。然而,記者詳細查詢了該公司依據的發改農經[2009]2812號文和桂政辦發[2009]196號文後發現,發展油茶事業、維護糧油穩定確實是得到了國家及各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與肯定,但是所有文件也同時表明我國的油茶事業的發展要切實踐行科學發展觀,加大科技支撐,提高單位產量和質量,合情、合理、合法地促進事業的發展。

在和本報記者的數次長時間電話溝通交流中,昌順捷公司的法律顧問壹直強調該公司的經營理念是科學可行的。同時昌順捷公司聲稱該公司的所有情況均已向廣西區黨委、區政府、區公安廳和林業廳等部門做了匯報和備案。為此,記者來到設在廣西林業廳的廣西油茶產業辦公室了解情況。

廣西油茶辦工作人員介紹說,2011年8月24日,廣西某媒體報道了記者采訪昌順捷公司過程中發現的“四怪”。三家公司負責人認為該媒體的報道對該公司的經營和前景造成了很大影響。為此,三家公司於8月26日聯合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遞送了壹份《緊急匯報》。也正因如此,昌順捷公司才進入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領導和有關部門的視線。8月3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分管領導立即作出批示:“請林業廳立即了解情況,及時處理”。

廣西油茶辦工作人員介紹說,近期有很多外省投資人給他們打來電話,詢問昌順捷公司是不是廣西區林業廳扶持的企業,是不是獲得了大量的國家補助。這讓他們感到很被動,同時也感到了事情的嚴重性。國家和各級政府支持油茶事業的發展並不能代表也贊同和認可該公司的經營模式。目前由廣西林業廳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合調查組正按自治區領導指示進行深入調查。截至記者發稿,廣西區政府及有關部門仍未對該公司的經營模式是否可行有明確結論。

在昌順捷公司與金XX林業發展有限公司簽署的《戰略合作協議書》中有這麽壹句“在自治區領導和油茶產業辦公室的具體指導協調下,甲乙雙方……計劃……”。對此,廣西自治區油茶辦予以了堅決的駁斥。油茶辦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根本就沒有指導過這樣的單位,對此毫不知情。

《戰略合作協議書》還有這樣壹句“乙方認真履行2010年7月25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油茶產業辦公室的保證……”。對此,廣西自治區油茶辦更是感到匪夷所思,他們從未見過什麽保證,更沒有扶持過這樣的單位。油茶辦工作人員表示,造林計劃壹般是下達給縣級人民政府,不會下達到某個公司。而且,中央和自治區配套的補助資金每畝才320元左右,該公司所擁有的油茶林最多也只能獲得幾萬元的補助。

專家指出,市場有風險,投資須謹慎。在廣西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該公司營銷模式沒有明確定論的前提下,廣大消費者應對此類消費返利活動冷靜參與。本報認為,輿論監督的目的在於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在營銷模式及其依據的經濟理論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我們有責任也有必要將其公布於眾,從而引起社會的重視,引導公眾廣泛參與討論,匯集民意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錢正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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