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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住房契稅新政

法律分析:(1)個人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在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前,以納稅保證金的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征收稅款保證金時,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正式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款保證金收據”,並納入專用生產庫。

(2)個人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再次購房的,按照購房金額相應退還納稅保證金。若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原住房作為公有住房購買的,原住房銷售額應扣除已按規定上繳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的收入,下同),若退還的納稅保證金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 納稅保證金按購房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金額的比例返還,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

(三)個人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未再次購買住房的,所繳納的稅收保證金全部上繳國庫,作為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申請退還稅款保證金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方可退還稅款保證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壹條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權屬並承擔契稅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

以作價投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

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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