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其打印件;
2.持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其打印件;
3.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其打印件;
4.註冊地址和實際產量;
5.營業地址證明原件及其打印件;
6.自有房產提供房產證原件及打印件;
7.租賃房屋應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打印件。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辦理程序:
1.確定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的工商所,到所轄工商部門辦理。設立行政中心的,壹般在中心辦理;
2.給自己的店鋪起個好名字,名字構成=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填寫《個體工商戶預先核準申請表》,申請名稱核準;
3.名稱通過後,申請工商登記,填寫《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申請表》,工商部門即可受理設立登記;
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代理人的,需要出具委托代理人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和個人外,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稅務登記證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