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派遣和外包的區別在於:
(1)適用不同的法律。合同法適用於外包,勞動合同法適用於派遣;
(2)管理權限不同。外包由包工頭直接管理,派遣由用工單位直接管理;
(3)不同的風險承擔。外包中包工頭的用工風險與用工單位無關,派遣單位對派遣的工作結果不負責任;
(4)資質要求不同。外包中的包工頭沒有業務資質要求,派遣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成立;
(5)不同的財務處理。承包方支付的外包費用和派遣人員工資總額計入用工單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崗位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二、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1.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及支付方式、違反協議的責任;
2.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劃分為若幹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3.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4.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
5.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